罐头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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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经常清洗和消毒;接触湿物料的表面使用后应立即清洗;接触干物料的表面使用后应立即采用干法清扫(必要时采用湿法清洗)。 8.6.3直接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的清洁剂必须是食品级清洁剂,不得使用危害产品安全及卫生的非食品级清洁剂。 8.6.4一般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如钢丝绒)清洗设备和工器具。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金属材料清洗时,应严格防止金属物混入产品。 8.6.5须原地清洗的设备和管路应先用清水冲洗,然后使用洗剂或消毒剂。同时应经常检查冲洗器的喷嘴,以保证洗涤剂或消毒剂均匀喷洒。 8.6.6清洗消毒的方法必须安全、卫生,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必须在使用状态下安全、适用。 8.6.7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工器具应放置于专用场所内妥善保管,由专人管理。 8.7 员工健康管理 按GB 14881-1994中 5.12规定执行。 8.8 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8.8.1罐头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 8.8.2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需戴口罩。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车间。 8.8.3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上岗前应洗手消毒,操作期间要勤洗手。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企业应有监督措施:开始工作以前、上厕所以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和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8.8.4与产品直接接触的人员,不使用指甲油、口红、粉饼等化妆品,不得配戴手表及戒指、项链、耳环等饰物。 8.8.5上班前不准酗酒,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8.8.6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产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8.8.7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个人衣物(鞋、包、帽等)应贮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更衣柜内,其它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8.8.8 在更衣室或者设置在车间内的休息室内不得吃食品、吸烟。 8.8.9罐头加工人员调换工作岗位可能导致食品污染时,必须更换工作服,并进行洗手,消毒。 8.8.10参观人员出入生产作业场所应加以适当管理。如要进入管制作业区,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8.9 除虫、灭害管理 8.9.1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有有害动物产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产品污染。 8.9.2企业应设置扑鼠图,配备必要的扑鼠设施,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并记录。扑灭老鼠应使用粘纸、扑鼠笼、扑鼠夹等,严禁使用鼠药。 8.9.3发现有害动物,应查明来源并彻底消除隐患。杀灭有害动物的方法必须以保证不污染产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为原则(如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 8.9.4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产品、设备、工器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器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8.9.5 生产作业场所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 8.9.6在生产车间的入口处和车间内可设置灭虫蝇灯,扑杀可能进入车间的虫蝇。车间内设置的灭虫蝇灯的位置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域。灭虫蝇灯应每天进行清理。 8.10 污水管理 8.10.1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规定,达标后排放。 8.10.2 企业要有详细的污水排放网络图,日污水处理能力必须要与实际生产规模相匹配。 8.11工作服管理 8.11.1工作服的设计和面料材质必须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工作服应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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