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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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分析结果应填写“成品质量检验记录表”,结合“生产记录”来判定成品是否合格,同时作为批准出库的依据。 10.4.4 成品入库后应注意成品仓库贮存条件的管理与记录。 10.4.5 成品出库时应检查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注意对外观质量再做检查,禁止运输中无法保持成品质量完好的车辆出货等。 10.4.6 每天生产的产品应按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4789.26)的要求,进行抽样保存。 10.4.7 制订成品留样计划,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留样成品样品贮存于该类产品的正常保存条件下至保质期满后半个月为止,在必要的质量检测及产生质量纠纷时备检。必要时,应做成品的保存性试验,以检测其保存性。 10.5 贮存与运输的管理 10.5.1 储运物品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剧烈的温度和湿度变动及撞击等而影响质量。 10.5.2 成品应按品种、包装形式、生产日期分别贮存,以先进先出为原则。 10.5.3 仓库应经常整理,贮存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物品。 10.5.4仓库中的物品应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仓库应有温度记录(必要时有湿度记录)。包装破损或经长时间贮存质量可能有较大下降的,应重新检验。 10.5.5各种运输原材料和产品的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10.5.6 非厢式运输工具、车辆应配有防尘、防日晒雨淋的帆布、塑胶布等遮盖物。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如保温车、冷藏车等。 10.5.7 在春季湿度加大和冬季温度较低的地区,贮存罐头成品的仓库应配备除湿和保温设施,以防止罐头在贮存过程中出现出汗现象。 10.5.8原材料及成品的出入库和运输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 10.6 成品售后管理 10.6.1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质量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应立即追查原因,加以改进,同时由企业派相关人员向消费者说明原因或道歉,并提出处理和纠正措施。 10.6.2企业应建立成品召回制度。 10.6.3消费者投诉和召回成品均应做好记录,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原因、处理日期及最终处理方式。该记录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分送有关部门,以改进工作。 10.7 记录管理 10.7.1记录 10.7.1.1卫生管理部门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还应填报每天卫生管理记录表,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0.7.1.2质量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整个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及结果,并和原定的目标相比较、核对,记录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0.7.1.3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记录及生产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异常处理结果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10.7.1.4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必须真实,与现场检验或监控同步,不得事先预记和事后追记。记录必须规范、清晰。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得涂改原始记录,修改后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章。 10.7.2 质量记录 10.7.2.1 密封质量记录 所有罐头的密封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封口外观和封口结构)应注明生产日期、产品名称、罐型规格、卷边尺寸、密封状况等。 10.7.2.2工艺过程记录 工艺过程记录必须包括工艺规程中规定的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并注明生产日期和产品名称。 10.7.2.3杀菌记录 杀菌记录应注明生产日期、产品名称、罐型规格、杀菌锅编号、罐头初温、杀菌温度、杀菌时间、冷却时间、冷却水余氯含量等内容,并附有温度自动记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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