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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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杂物的处理过程。 3.8 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接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得危害食品安全及卫生的物质。 3.9 外来杂物 指除原料之外,在生产中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上的污染物或令人厌恶、甚至导致食品失去卫生及安全性的物质。 3.10 有害动物 指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的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跳蚤、虱子等。 3.11 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变质或危害公共卫生的微生物。 3.12 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表面。 3.13 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的方法予以隔开,如隔墙等。 3.14 区隔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或无形的方法予以分隔。区隔可以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完成,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方法。
3. 15 水分活度 食品中水的蒸气压PA和该温度下纯水的饱和蒸气压p 的比值。若以AW表示水分活度,则: AW= 3.15.1 高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在0.85及以上。 3.15.2 低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低于0.85。 4厂区环境 4.1企业不得设于易遭受污染的地区,厂区周围不应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否则应有严格的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易于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厂区的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绿化。 4.3厂区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防止扬尘及积水。 4.4厂区内不得有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的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无关的动物,实验动物的饲养区应适当管理,避免污染食品,其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6厂区有顺畅的排水系统,不应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污染的可能。 4.7厂区周围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的设计和建筑。若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cm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建造。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的餐厅等生活区,应与生产作业场所、贮存食品或食品原材料的场所隔离。 5 厂房及设施 5.1 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罐头厂、车间等)宜按本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5.2 厂房设置与布局 5.2.1 厂房设置应包括生产作业场所和辅助场所。 5.2.2厂房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和卫生要求,有序、整齐、科学布局, 工序衔接合理,避免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之间交叉污染。 5.2.3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与产品质量要求、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加工制造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人均2m2,并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5.2.4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一般应在90cm以上),保证使员工操作(包括清洗、消毒、机械维护保养),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产品或内包装材料。 5.2.5 设立独立的、具有足够空间的理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和独立的感观检验室,必要时设立留样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5.3 车间隔离 5.3.1 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5.3.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的区域,应予以隔离(如表1)。(按GB/T 18204.1-2000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各生产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应控制在:每平皿菌落数(cfu/皿)一般作业区≤500, 准清洁作业区 ≤ 75,清洁作业区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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