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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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排水沟的侧面与底面交接处应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排水沟应有大于3.0%的倾斜度,其流向应由高清洗区流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8.5厂区应有与最大排水量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5.8.6清洁区与准清洁区应当有彼此独立的排水通道向厂区排水系统排放生产污水。 5.8.7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5.8.8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5.9 供水供汽设施 5.9.1生产用水(冰)必须达到符合GB 5749的规定,制冰、搬运、贮藏时应防止污染。水质、水压、流量等指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必要时,生产作业场所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的热水。供水系统要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现象的措施,并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 5.9.2 储水设备(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5.9.3不使用自来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设置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除氟、消毒等),保证水质符合GB 5749和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5.9.4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生产原料用水及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以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道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9.5 罐头生产中的蒸汽不论其用途,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直接喷射到食品和食品接触面的蒸汽,须经过滤,除去杂物。 5.9.6凡是配料用水,不管是使用城市管网水,还是使用自备水,均必须要进行水处理(如:活性碳过滤、去离子处理等),以确保用水的安全。 5.9.10 冷却水必须水质良好,并定期检验水质指标。必要时应在冷却水中适当加氯。加氯量应使排放的冷却水中余氯含量不低于0.5mg/kg。 5.10 照明设施 5.10.1厂房内应有适度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杀菌车间的计时钟和水银温度计处的照明度不应低于50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 5.10.2照明设施的安装应易于保持清洁,并装上防护罩以防破裂污染食品。 5.10.3 车间内生产线正上方不得设置紫外线灭菌灯。 5.11 通风设施 5.11.1加工、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产生异味。必要时,应装置通风设备。空气流向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 5.11.2 通入管制作业区的空气须经净化处理。清洁作业区应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度和湿度。 5.11.3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通风口应装有耐腐蚀网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排气口要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5.11.4在有臭味、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产品的场所,应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12 洗手设施和消毒池 5.12.1 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造,且易于清洗消毒。 5.12.2 洗手设施应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包括按压自动关水式、肘动式等)。加工含有动物性原料或者动植物脂肪原料时应当供应热水洗手。水龙头数量可按生产现场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的5%至10%配置。 5.12.3 在洗手设施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消毒剂、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说明和警示标牌。洗手设施中应包括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器或擦手纸巾等。使用除乙醇外的消毒剂的,在规定的消毒作用时间后必须及时漂洗干净;使用漂白粉及其他有效成份容易挥发的产品作为消毒剂的,应当现配现用,保持规定的有效浓度。手消毒,若使用氯系消毒剂,游离氯浓度应达到5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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