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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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5.12.5 管制作业区口处应当设有鞋靴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或者通道等宽,长度应当大于2m,消毒液深度不低于10cm;车辆进口处应当设有车轮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或者通道等宽,长度应当大于3m,消毒液深度不低于15cm。 5.13 更衣室 5.13.1 更衣室应设于生产车间进口处,并靠近洗手设施。更衣室应男女分设,更衣室内照明、通风良好,有消毒装置。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按照人均面积不低于0.5m2配备。 5.13.2 更衣室应分设外更衣室和内更衣室。 5.13.3更衣室内应有足够的储衣柜、鞋架,并有供生产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更衣室内应为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每人配备一组储衣柜,储衣柜应编号,柜顶呈450以上坡形,柜内有不靠墙的工作服衣架。 5.13.4 需要时,更衣室内应设有独立的淋浴室。淋浴器为喷淋式,可按生产现场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的5%至10%配置。 5.14 厕所 5.14.1 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设置。卫生间内便池的蹲位可按生产现场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的5%至10%配备。 5.14.2不得使用大通道冲水式厕所,每个便池均应设置独立的冲水装置。厂区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便于清扫、保洁,并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5.14.3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与更衣室相连。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及车间出入口,厕所门不得朝外打开且有自动关闭装置。厕所内有洗手设施,有良好的排风及照明设施。 5.14.4 厕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隔板和门要用易清洗、不透气的材料。 5.14.5 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5.15 仓库 5.15.1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和产品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库(冷库),大小应满足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原辅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分开设置。同一仓库内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区隔。 5.15.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并有防止贮存物品受到污染的措施。 5.15.3 仓库须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门口应设防鼠板或防鼠沟等)。 5.15.4 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或物品存放架。储藏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5.15.5仓库应根据贮存物品的不同贮存要求设置温度记录仪和湿度记录仪。 5.15.6 应设置危险品专门贮存区,贮存杀虫剂、酸碱等有毒有害物品。 贮存危险品的区域应远离生产车间和原辅料、产品仓库。 5.15.7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湿、温度设置。冷藏库,应当配备温度显示装置、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 6 机械设备 6.1 设计 6.1.1 用于罐头食品制造、调配、加工、包装、贮存的机器设备,其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并能避免机器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食品。 6.1.2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使微生物的生长减至最低程度。食品接触面应不受洗涤剂及消毒剂的影响,耐腐蚀、无毒。蒸煮锅、调配桶、贮存槽(桶)及其它类似的容器设备应无死角。 6.1.3设备、管路、器皿及有关材料(密封圈、垫片等)应能承受所采用的热消毒温度。 6.1.4 双重锅、杀菌锅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和操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标准。 6.1.5 所有悬空的传送带、电动机或齿轮箱均应安装滴油盘,并确保泵和搅拌器的密封结构能防止润滑剂、齿轮油或密封水渗入或漏入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6.1.6在食品生产车间或处理区,不与罐头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其结构也应能易于保持清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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