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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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贮存、运输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使其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6.2 材质 6.2.1用于罐头食品生产和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和工器具等辅助设施,应由无毒、无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2车间内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包括木制砧板和有竹木柄的刀具)和容器。 6.2.3与产品接触的设备所使用的润滑剂必须是食品级的。 6.2.4厂房内所有保温设施外层必须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设置与安装 6.3.1设置 按GB14881-1994中4.4.3规定执行。 6.3.2安装 按GB14881-1994中4.4.4规定执行。 6.4 生产设备 6.4.1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不同设备的加工能力应互相配套。 6.4.2生产设备应排列有序,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记录仪器,应数据准确,并定期校正。 6.4.4 企业应有足够的供风设备,以保证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冷却和和清洁食品接触面及食品表面的压缩空气,应采取措施滤除油分、水分、灰尘、微生物、昆虫和其它杂物。 6.5 罐头食品杀菌系统 按国家质检总局《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规定执行。 6.6 质量检验设备 6.6.1 应根据原辅料、半成品及产品质量、卫生检验的需要配置检验仪器、设备。 6.6.2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及时维修,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6.6.3 企业的检验设备能满足日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必要时可委托具权威性的检验机构检验本身无法检测的项目。但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卫生检验等直接关系到生产过程中卫生质量的控制等时效性较强的检验项目,感官、容器密封性能等关系到对产品准确评价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必须由企业设置的实验室自行完成。 6.6.4检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包括: 化学分析天平、pH测定计、折射糖度计、保温箱、 微生物检验设备、余氯测定器、卷封测微器、罐头真空测定器、罐头检漏设备、耐压强度测定装置(软罐头企业必备)、袋内残留空气量测定装置(软罐头企业必备)、封口强度测定仪(软罐头企业必备)。 7 管理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应建立公司(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最高领导)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负全面职责。 7.1.2企业应设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等职能部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7.1.2.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原材料处理、生产作业及成品包装等与生产有关的管理工作。 7.1.2.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原料、配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制订、抽样检验、质量追踪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 7.1.2.3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生产及清洗等操作卫生和人员卫生,组织卫生培训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 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执行质量管理职责的充分权限,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和成品出厂的权力。 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产品检验人员,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 7.1.5 成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卫生管理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厂卫生工作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 7.1.6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做好有关记录。 7.2人员要求 7.2.1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和生产、加工等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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