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正文

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8  来源:质检总局
核心提示:质检办食监函〔2011〕780号,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质检办食监函〔2011〕780号

 

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柿饼制品是否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7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利用新原料从事食品加工,首先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食品归类问题,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归类进行划分,如果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

编辑:foodqa

 
分享: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HACCP联盟

食品质量管理
[ 网刊订阅 ]  [ 质量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质量管理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人

     
     
    Processed in 0.018 second(s), 14 queries, Memory 0.9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