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正文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30  来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及其他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一、项目名称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及其他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文件规定负责审批发证。
五、许可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四)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 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企业管理制度目录(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压力锅、塑包、纸包生产企业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供,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供);
    6、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7、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换证时提供);
    8、环保证明材料(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9、组织机构代码证(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10、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迁址、增加生产厂点及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一式两份)
   1、同第六条第(一)项要求。
   2.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 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实际住所地址、生产地址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补领申请(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省级以上报刊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含增加生产厂点)(一式两份)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的关系证明原件(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其他材料同第六条第(一)项要求。
说明:
    1、如企业同时存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请按照相应条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所在市质监局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 市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 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 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发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在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领取相关证件文书。
(六)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申请人申报账户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七)终止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9号令)规定,由省质监局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终止申请书(申请人用)》(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十、许可期限
42个工作日(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收费标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开收费,同一类别申报一个单元收取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
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市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行政许可信息查询专栏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受理申请地点、时间和咨询服务电话
具体见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布的信息(各市质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四、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 “行政许可-表格下载”中下载。
编辑:foodqa

 
分享: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HACCP联盟

食品质量管理
[ 网刊订阅 ]  [ 质量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质量管理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ufc@foodmate.net
  • 联系人
  • 联系人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4 queries, Memory 0.9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