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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c.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
f.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虫害。
g.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4.1.5.6 草害
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b.提旧使用秸秆覆盖除草。
c.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防治杂草。
c.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4.1.6 污染控制
4.1.6.1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时,必须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4.1.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宵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4.1.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1.7.2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4.7.7.3 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7.7.4 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4.1.7.5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问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4.1.7.7 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4.1.7.8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发展有机种植。
4.1.8 灌溉
4.1.8.1 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1.8.2 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4.2 畜禽养殖
4.2.1 转换期
4.2.7.1 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生产基地的要求,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依照生产基地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1年。
4.2.1.2 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的转换期: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羊,猪,4个月;
乳用畜,3个月;
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4.2.2 畜禽的引入
4.2.2.1 当不能买到有机击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
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
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
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
4.2.2.2 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获得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0%。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b.畜禽生产基地规模大幅度扩大;
c.畜禽生产基地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d.小型畜禽生产基地。
4.2.2.3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4.2.3 饲料
4.2.3.1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
4.2.3.2 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4.2.3.3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生产丛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4.2.3.4 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生产基地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动物日最高摄食的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悄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b.极端的天气情况;
c.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许可。
4.2.3.5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4.2.3.6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4.2.3.7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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