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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鲜(冻)鱼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盐渍水产品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盐渍鱼。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年2月22日关于加强对食品中铝残留量检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108号)水产品发证检验增加铝作为发证检验项目,最终产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
2005年9月26日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2005年9月22日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以淡水鱼为原料的水产加工品发证检验中,增加对孔雀石绿的检验
2004年12月23日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加工品是指以鲜、冻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鲜(冻)鱼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盐渍水产品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盐渍鱼。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原料处理→初矾→二矾→三矾→沥卤(提干)→包装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
原料接收→前处理→烫煮→冷却→控水→拌盐→腌渍、卤水洗涤→脱水→冷藏→成形切割→包装→冷藏
3. 盐渍鱼
原料处理→腌渍→(干燥)→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三矾、沥卤(提干)。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烫煮、腌渍、脱水、贮存。
3. 盐渍鱼的盐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水分偏高、明矾含量不稳定。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藻体水分、盐分过高。
3. 盐渍鱼组胺偏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盐渍水产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
 2.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库、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
3.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必须有制冷设备,且冷库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原料处理设备、三矾设备、包装设备。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漂烫设备、冷却设备、盐渍设备、脱水设备、切割设备、包装设备。
3. 盐渍鱼:原料处理设备、腌渍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有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SC/T3210-200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SC/T3211-2002《盐渍裙带菜》;SC/T3212-2000《盐渍海带》;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盐渍水产品所用的原料应新鲜,来自无污染的海域。所用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2 盐渍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
 
3
盐分
 
4
浮盐
盐渍海带
5
附盐
盐渍裙带菜
6
明矾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7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8
*
 
9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10
甲基汞
*
盐渍鱼
11
*
盐渍鱼
12
无机砷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鱼
13
多氯联苯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鱼(海水鱼)
14
六六六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5
滴滴涕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6
酸价
*
盐渍鱼
17
过氧化值
*
盐渍鱼
18
组胺
*
盐渍鱼
19
N-二甲基亚硝胺
*
盐渍鱼
20
净含量
 
21
标签
   
(盐渍鱼的水分、盐分按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海藻类和海蜇类各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量不得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冷藏。
九、其他要求
盐渍水产品允许分装。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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