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加工企业
粮食加工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我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第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就是颁发给一家粮食生产企业“北京古船食品”。
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粮食加工品的类别编号及名称分别是:0101小麦粉、0102大米、0103挂面和0104其它粮食加工品———足见粮食加工品在国计民生中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有关粮食加工企业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新办、变更、延续等业务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些实操性很强的问题。
1、品种分类问题
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新办、变更、延续等业务过程中,首先碰到的是“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产品类别的填报。
由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见表1)实施时间短,现有“分类目录”与过去的分类目录、产品标准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导致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在申请资料填报时容易出现分类不准确的问题。
表1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节选:粮食加工品部分)
依据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小麦粉国家标准(GB/T 1355—2021),小麦粉的定义是:由小麦经过碾磨制粉,部分或全部去除麸皮和胚,用于制作面制食品的产品。
通过这个定义可以知道小麦粉的主体是由小麦碾磨制粉得到的产品。根据分类,小麦粉可以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及全麦粉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及营养强化粉等。
案例1提问:如果某种粮食加工品,名称叫自发粉或者蛋糕粉,是否为专用小麦粉?
答:可以通过配料表来判断。一般来说,专用小麦粉除了小麦粉以外,含有的其它成分基本都是食品添加剂。如果添加有玉米粉、荞麦粉、杂粮粉之类的多数不属于专用小麦粉,这类产品多数属于其它粮食加工品里面的谷物碾磨加工品(混合杂粮粉或其它谷物碾磨加工品)。
案例2提问:某种挂面产品配料表添加了小麦粉、水、食用盐和碳酸钠以外的成分(如鸡蛋、蔬菜)应该申请普通挂面吗?
答: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将挂面分为三类,分别是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依据挂面的定义,是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通过和面、压片、切条及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其中普通挂面和花色挂面,是从挂面产品的原、辅料加以分别,而“手工面”更强调其工艺中不可替代的“人工”———手工加工———而非“机械加工”。如果某种挂面产品配料表添加了小麦粉、水、食用盐和碳酸钠以外的成分(如鸡蛋、蔬菜),就应该属于“花色挂面”。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所有的“挂面”产品都有一个核心工序“悬挂干燥”,如果不具备这个工序,不干燥或用热风直接干燥等工艺,这个产品就不应作为“挂面”,而属于“谷物粉类制成品”,乃至“方便面”等。
上述这些产品的分类很容易与类似产品混淆,易于混淆的食品类别见表2。如有的地方有饮用“苦荞茶”的习惯,实际上就是将荞麦米泡水,这是粮食加工品变身为“代用茶”。如果某些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将粮食加工品包装为其它类别食品加以销售,则可能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巨大风险。
表2 易于混淆的食品目录
2、执行产品标准问题
近年来,涉及粮食加工品的有关标准更新较多,见表3。很多粮食加工企业认为自己是传统行业,对新标准新要求学习不够,对新标准实施后对自身产品带来的影响认识不到位。
表3 粮食加工品近期有关标准
如“GB/T 1354—2018大米”实施后,有部分企业沿袭“旧”标准,标注其大米产品质量等级为“三级”,殊不知“GB/T 1354—2018大米”中已经没有“三级”大米了,最低质量等级为“二级”。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白砂糖》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将包括大米在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GB 1354转化为“GB/T 1354”。但是在部分企业,其包装标签上仍然标注为“GB 1354”。这种在标签标识上的明显“瑕疵”,很容易引来投诉。
很多企业对其生产的粮食加工品制订了企业标准,还应当注意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变化,企业标准也需相应变化,忽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变化,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大米中的“无机砷”限量自2023年6月30日起从“0.2 mg/kg”调整为“0.35 mg/kg”。
3、执行其它强制性标准问题
粮食加工品行业虽说是传统行业,但是还有不少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日常生产的组织中注意。作为食品生产行业中的一部分,粮食加工品行业首先必须按照“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组织生产。
此外,还需注意对谷物加工行业有关的具体规定,如“GB13122—2016谷物加工卫生规范”,该标准明确提出:谷物加工企业“应有捕鼠图,配备必要的粘鼠贴、捕鼠笼、捕鼠夹等设施,严禁使用鼠药。”关于食品安全的通用标准在粮食加工品上的应用,如GB 7718 对食品标签的规定。类似标准见表4。
表4 粮食加工品行业相关标准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它既不同于普通食品,也不同于药品,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在我国作为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的注册与备案管理。
作为市场准入门槛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提升保健食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对2017一2022年福建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针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设施设备、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原辅料管理、库房管理等常见问题分析原因。
1、现场核查总体情况
2017一2022年,福建省共计开展79家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涉及产品类别主要有硬胶囊剂、片剂、粉剂、口服液、颗粒剂、茶剂等。现场核查报告共发现不合格项655条,包括不合格关键项22条,不合格重点项240条,不合格一般项393条。不合格项主要分布于设备设施、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原辅料管理和库房管理,分别为205条、150条、96条、87条和52条,占不合格项目总数的9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