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1-12-23 15:23 来源:天津市质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366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366号

关于食品用香精香料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处理食品用香精香料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1]203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限量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和《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巳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以卫生部公布的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计算)不得超过60mg/kg(人为添加情况除外)。在食品用香精香料加工中,原料带入不属于人为添加因素。

  二、关于超限量情况的处置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超过规定限量值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执行日期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规定之日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日期:2011-12-23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