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上网做生意,首选VIP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RSS订阅
食品伙伴网,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专题 » 空运专题 » 正文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及责任起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05  浏览次数:427
核心提示:一、声明价值费(Valuation Charges) 与海运或铁路运输的承运人相似,航空承运人也要求将自己对货方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限制经营风险。 《华沙公约》中对由于承运人自身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规定了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这一金额一般被理解为

  航空运输保险有两个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一切险。

  航空运输险,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放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轻浮、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航空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附加险。

  航空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是“仓至仓”,即自被保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果不卸离飞机,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运,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网刊订阅 ]  [ 食品专题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专题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098 second(s), 17 queries, Memory 0.9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