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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作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9  浏览次数:399
核心提示:《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蔬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蔬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管理以及留地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蔬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卫生、商业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对蔬菜生产者的职业道德和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技术辅导,指导蔬菜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确保蔬菜生产安全。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相应的农药管理人员,把好蔬菜农药使用关。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滴水灌溉、防虫网等防治病虫害的新措施、新技术。积极开发生产、销售无公害、无污染蔬菜。
    第六条  凡需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应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并有义务和责任向蔬菜生产者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七条  严禁在菜区销售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禁用农药。
    第八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到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
    第九条  蔬菜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严禁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农药。
    施用过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用于种植蔬菜。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蔬菜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由销售单位回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蔬菜。
    第十二条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
    第十三条  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上市销售。
    蔬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应建立蔬菜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用检测设备或工具,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对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销售,并按规定统一处理。

    本法规已经修改: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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