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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0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核心提示: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事项名称:进境(含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办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办理时间:每周二、四下午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58619067、58619060(传真)
办理指南:
一、许可条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进口肉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质检总局的进口肉类企业资格认定。
二、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网上申请条件
(2)办理电子钥匙注册登记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企业领取电子钥匙后,须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做属地注册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后方可使用。注册和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见“提交材料”。
2、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通过电子密钥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capq.eciq.cn)进行申请,在网上填写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说明见相关法规文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见相关法规文件)。
3、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并提交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5个工作日内提交随附材料(见相关法规文件)。
4、注意事项
(1)凡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见相关法规文件),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3)《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填申请日期与进境日期须间隔至少20个工作日。
(4)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① 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②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③ 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6)企业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申请新的许可证之前告知初审机关并提供变更后的材料。
(二)受理
网上申请完成并提交有关随附材料后,初审机关开始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此时限内)做出初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初审合格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在网上否决申请。
(三)审批(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四)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申请单位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北京局领取许可证。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将许可证寄给相关单位。
三、许可证的管理和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2、大中动物、种用动物、遗传物质、船装大宗粮谷、退运货物及特许审批等,有效期内一次有效。
(二)《检疫许可证》核销
1、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受理报检部门将在《检疫许可证核销表》上进行核销,属于电子审批的,还应由检验检疫机关进行《检疫许可证》电子核销。
2、申请单位在办理新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时需出示加盖企业公章的上次《检疫许可证核销表》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核查。
(三)《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初审机构可提请国家质检总局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四)申请和领取新证
进口肉类产品的申请单位《检疫许可证》实际使用数量超过批准数量75%以上,或离有效期截止日在25日以内时,方可办理同种产品下一次许可证申请;进口非肉类产品的申请单位根据仓储、加工能力和前次《检疫许可证》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受理新的申请。须在上一份《检疫许可证》已用完或虽未用完但剩余部分已过期后,方可领取新证。
(五)有效期内未使用或使用严重不足
凡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而导致《检疫许可证》作废的,该申请单位自上一份《检疫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出该种产品新的《检疫许可证》申请。
凡在有效期内使用《检疫许可证》许可的数重量严重不足的,新申请时将酌情减少许可数量或不予许可。
(六)禁止买卖或者转让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七)无检疫许可证的处理
入境货物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八)补办审批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请补办检疫审批。
提交材料:
1、注册和备案时需要携带电子钥匙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申请表》
②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
③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⑦ 申办企业取得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证书复印件;
⑧ 企业法人、申请人员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密钥注册和企业备案完成后,办理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⑩ 从同一口岸入境的同一产品取得的前一次许可证核销表(在许可证背面,复印件留存,原件备查)。
⑪ 申请单位为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非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的,申请时须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签订的存储协议。(肉类产品)
⑫ 加工、存储场所归属证明,自有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⑬ 加工存储场所平面图、局部和全景图片。
⑭ 加工存储场所考核报告。(由我局赴现场考核人员出具)
⑮ 产品及其加工工艺介绍。(鲜奶、即食燕窝等加工食品提供)
⑯ 燕窝进口商需提供进口燕窝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备案证明。
⑰ 肠衣进口需要提供来料加工合同。
注:⑴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方生效,如有需要,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备查。
⑵ 电子密钥激活和企业备案成功后,如企业资料未发生变更,每次新申请许可证时根据产品不同只需提供⑨、⑩、⑮、⑯、⑰所列文件即可。
表格下载:
相关法规文件: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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