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综合 » 正文

《产品质量法》最新修订速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5  来源:食品标法圈  作者: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王丽侠
核心提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修订变化,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修正版进行了比对,并总结归纳了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供大家参考。
  为加快质量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修订变化,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与2018年修正版进行了比对,并总结归纳了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供大家参考。
 
一、修改立法目的,新增产品质量工作基本原则
 
  意见稿修订了立法目的,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修订中也充分考虑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增了产品质量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产品质量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以及地方政府产品质量责任制的要求。
 
  强调通过社会共治、创新交流加强产品质量提升和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意见稿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安全义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新增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义务。新增产品贮存、运输经营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者,线下第三方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新增生产者、销售者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实施质量安全管控的要求。新增生产者产品准入要求、进货查验及记录要求;新增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①新增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载明的要求;
 
  ②新增应标示生产日期、联系方式、实际生产地信息以及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的要求;
 
  ③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新增标明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并规定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应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
 
  ④新增实行许可管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质量标志、证书编号或者许可代码的规定;
 
  ⑤新增进口产品的标识要求;
 
  ⑥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删除了标明生产日期的要求;
 
  ⑦新增网络销售产品标识义务。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产品质量监督
 
  新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安全为先、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分类监管,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与生产者产品准入要求保持一致,新增政府监管的产品安全准入要求;新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两项制度,新增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在六个月内重复抽查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了产品质量执法权限。明确可查阅、复制材料包括银行账户;新增责令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其他质量问题的产品的权限;新增查封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职权。
 
  新增缺陷产品调查和召回要求、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求以及行业和专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新增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地方政府约谈要求,新增信用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新增进出口产品和特殊消费品的质量监督要求。
 
四、新增“质量促进与质量基础设施”章节
 
  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质量提升工作职责。鼓励经营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开展质量创新、质量攻关、质量人才建设、质量评价、质量融资增信等活动。
 
五 、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方面:
 
  ①新增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流通后发现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
 
  ②新增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追偿的相关规定;
 
  ③新增三包义务,规定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修理、更换、退货凭证及其相关内容;
 
  ④明确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⑤新增事前救济、流通后发现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⑥明确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新增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连带责任规定,修改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规定;
 
  ⑦延长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设置,新增“除斥期间的设置,不包含尚未超过明示的质量保证期的情形”的规定;
 
  ⑧修改了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鼓励建立产品质量纠纷处理机制,新增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方面:
 
  ①按照违反强制性标准,非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销售行为,产品质量标识分别列明处罚规定;
 
  ②新增违反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义务、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者产品质量义务、线下第三方经营者产品质量义务、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③新增服务业经营者经营中提供赠品、奖品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求;
 
  ④细化了违反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的处罚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分别按照违反一般规则和严重违法制定处罚规定;新增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人员行业禁入的处罚规定;
 
  ⑤加大了处罚力度,如由“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⑥整合了2018年修正版部分条款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新增刑事责任规定的单独条款。
 
六、其他修订变化
 
  意见稿附则部分,新增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含义,优化了缺陷、货值金额的含义。
 
  与《标准化法》保持一致,行业标准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意见稿使用“强制性标准”一词代替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表述。
 
  意见稿新增相关“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等补充性表述,使法律更严谨、更全面。
编辑:foodqm

 
分享: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HACCP联盟

食品质量管理
[ 网刊订阅 ]  [ 质量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质量管理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人

     
     
    Processed in 0.017 second(s), 13 queries, Memory 0.9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