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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8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心提示: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以下业态类别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按业态类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许可条件,同时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出租和配套服务,招纳多个食品经营者在场内独立进行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第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许可范围应当列明许可在场内进行批发或零售的食品品种。 
 
第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关手续证明。 
 
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开办者保障场内食品经营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 
 
第十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应当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零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的,与其它业态标准相同。 
 
第三章 商场超市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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