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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出口食品备案中第三方采信的探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5  作者:林立波
核心提示:浅析出口食品备案中第三方采信的探讨【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深化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浅析出口食品备案中第三方采信的探讨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深化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目前,食品企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很多企业都通过了HACCPISO22000等体系认证。为提高备案的效率,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部门也在开展出口食品备案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认证体系和备案体系的要求虽存在一定的相同点,也存在很多的不同,导致采用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主要从采信的现实性、局限性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出口食品备案中如何采信第三方认证的建议。

【关键词】

备案  第三方  采信

Record   Third party  Trust

 

19941114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以来,出口食品注册登记(备案)制度已走过了21个春秋。传统的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考核的出口食品注册登记(备案)制度在保障出口食品安全,做大作强我国食品产业,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要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出口食品备案作为事前审批的行政许可,有必要改变传统的行政审批模式,采取采信第三方认证的模式,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的现实性

2013111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支树平局长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推进质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机制。

201236日,认监委出台《关于下发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等7个直属局开始在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此后,浙江、重庆、厦门、山东、广东、河北、安徽等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始在出口食品企业备案中采信第三方认证,并取得的一定的成效。

我国食品企业越来越重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210月底我国食品企业获得HACCP有效认证证书就达14100张,涉及8500余家食品企业;有出口5500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了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验证。

二、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的困难性

1.对第三方认证机构信用信息掌握的局限性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是指采纳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实施的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由于认证机构批准信息、年度报告审核等事项信息在认监委,认证机构从业范围可能遍及我国很多省份,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之间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而采信机构很难全面掌握认证机构的信用信息,给第三方采信带来先天的局限性。

2.管理体系要求的不同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要求的体系,是建立在良好操作规范、良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和具有有效危害分析与预防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采用了ISO9001标准体系架构,将HACCP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相对忽视了良好操作规范、良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的要求,而良好操作规范、良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是我国出口食品企业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HACCP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体系,而是建立在企业良好的食品卫生管理传统的基础上的管理体系,更接近于备案管理体系的要求。

3.食品企业备案与第三方认证法律效果不同

第三方认证属于典型的服务型认证,是市场行为、营利性行为;而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属于职能性行为,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非营利性。第三方认证对其认证结果承担民事行为,对企业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直接决定企业能否取得出口资格,对企业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由于以上的差异性,决定的认证机构在对企业认证时出于利益的考虑,不严格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实施认证。

4.认证人员侧重点不同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评审员基本都是从事食品检验监管的人员,对食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容易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关键点等内容比较熟悉,掌握我国和进口国食品相关要求,能更好地指导、帮助食品企业把控食品质量关。认证审核员虽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职业资格,但从事认证活动主要是按照认证规则进行,属于对照条款,易产生“两张皮”现象。

三、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的建议

1.建立认证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认证机构的信用度将直接影响采信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开发全国统一的认证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认监委、直属检验检疫局、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将年度审核、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认证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录入该信用信息系统,所有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认证机构的信用信息,为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用提供信用支撑。

2.有效利用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目前,我国已建立了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江苏建立了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等信用系统。在出口食品备案采纳第三方认证时,可以充分利用目前已有的信用系统,掌握认证机构的信用信息。

3.建立全省统一的采信产品目录

目前,由于认证机构信用信息掌握的局限性、社会征信系统查询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行为很难全面有效掌握。因此,为规范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纳第三方认证,有必要从省级层面出发,建立全省统一的采信认证机构和产品目录,纳入目录的认证机构和产品,企业申请备案时才可以采信第三方认证。

4.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被采信的第三方认证,通过对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现场监督检查,对认证机构的获证企业相关档案的检查,对认证机构认证有效性进行确认。通过适当的形式将被采信的认证机构信息通报检验检疫机构,其他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将认证机构作为其管理体系认证行政执法的重点,并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通报采信检验检疫机构,采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通报信用信息情况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

5.对认证机构采取信用报告

为提高采纳第三方认证的有效性,可以对认证机构采取信用报告的形式,要求认证机构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检验检疫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为减轻企业负担,建议信用评级报告在全国有效,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适用。

6.第三方采信采取自愿性的模式

对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纳第三方认证,不宜采取强制性的模式,建议采取自愿性的模式,由企业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结合认证机构的相关情况,决定是否采纳第三方认证。对采纳第三方认证的,可以减少定期监管频次,可以采纳认证机构定期监管的结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监管效率。

 

 

 

 

 

 

 

 

 

 

 

 

 

 

 

 

 

编辑:food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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