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展须知 » 正文
 

第18届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参展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7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08
核心提示: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水产养殖展览会《参展规则》。

  中国国际渔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水产养殖展览会《参展规则》

  1.  参展申请人的接纳

  下列机构负责接纳符合本展会展出内容的企业提交的参展申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8层

  电话:010-59194628 传真:010-65918986

  北京雅图海洋展览有限公司(美国海洋展览(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 号富顿中心A 座16 层

  电话:010 58672620 58672660传真:010 58672600

  Sea Fare Expositions, Inc.

  Tel: +1 206 789 5741 Fax: +1 206 789 0504

  2.  参展指南

  《参展指南》是展会主办者提供给参展申请人用以帮助和指导参加本展会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了有关参展事

  项的全部内容,参展申请人在阅读《参展指南》后,将会对如何办理参展手续和其它辅助事项有更详尽的了

  解。

  3.  展位的取得、退展及收回

  3.1  展会主办者在确认申请人参展资格后,将向参展申请人提供在线版本的《参展指南》。建议您详细阅读《参展指南》的

  各项内容,并按要求填写所附的表格和预挑选您认为合适的展位,通过传真的方式向展会主办者递交。

  3.2  展会主办者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在收到参展申请人递交的《参展指南》中的有关表格后,将会及时与您取得联

  系,并向您确认有关事项和通知交费事宜。

  3.3  展会主办者在收到您汇付的全部参展费用后,将会及时与您确认展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您的展位号码,这

  时您已经成为本展会的正式参展者。

  3.4  确认展位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参展者提出合理变更要求,主办者将会积极帮助进行协调。但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主办者确实无力满足您的意愿时,望能得到您的谅解。如果主办者提出展位变动,需在

  参展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3.5  对于参展者的退展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参展者退展要求的书面文件应以传真或邮寄的方式

  向主办者递交, 并与主办者电话确认是否收到, 以免产生延误.主办者在受理退展要求时,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

  3.5.1退展要求在进馆日前60 天(包含60 天)提出,主办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退还不超过参展者曾交纳的费

  用后,主办者将不再接受参展者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赔偿和其它要求,主办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5.2退展要求距进馆日期30-60 天,主办者的退款数额为参展者曾交纳费用的70%,退款后,主办者将不

  再接受参展者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赔偿和其它要求,主办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5.3 退展要求距进馆日期少于30 天,主办者不予任何退款,并且主办者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6   开展后,参展者因任何原因(除主办者责任外)不能参展,希望能及时通知展会主办者,以便帮助您办理善

  后事宜。但对于在展会开始后,即使参展者没有使用所定的展位,其交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3.7   参展申请人在预挑选展位后,未能在进馆日前30 日交足所有展位费,主办者保留有收回展位的权力。

  4.   参展费用的支付

  4.1   展会主办者是按照收到款的时间确认参展申请人费用的交付。参展申请人在汇付参展费用时,应考虑款项支

  付受银行间转帐所导致时间延误的影响。

  4.2   参展申请人应展会主办者的要求交付全部的参展费用,并在费用汇出后及时将汇款凭单样本传真至展会主办

  机构,以便向其所在开户银行查询。

  5.   参展者的保证

  5.1   参展申请人确保其作为主体参加展会和期间的各项活动,不得转让或代理第三方参展。

  5.2   参展者展出的所有物品、宣传品或服务应遵守中国国家法律和符合相关的标准。

  5.3   参展者应确保其展品符合与之相关国家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不能在展出期间危及人身安全和对环境造成损害;

  并确 保其展出物不侵犯或不可能侵犯任何其它方与专利、商标、版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不能标记有任何损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利益的图表和文字。

  5.4   参展者如违反上述保证(5.1, 5.2 和/或5.3 条款),展会主办者有权终止其参展许可或废除已发放的参展许可,参展

  者资格被取消后,应立即离开展地并撤走其展品(主办者对其损失或索赔不负任何责任,参展者不能对主办

  者的其它权利和补救造成不利,并且参展者要赔偿给展会主办者带来的损失)。

  5.5   在参会期间所有参展者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违反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

  任。在展位布置方面,如果发现有不守规定及有火灾隐患的情况,展会主办者有权撤销其全部不合规定的布

  置且费用由参展者负担。

  6. 展馆的使用

  6.1   展会主办者为参展者发放参展许可证件,参展者凭许可证件可在展会主办者限定时间内进出展场和进行展位

  布置,超时工作自行支付加班费用。

  6.2   参展者遵守展会主办者和展览场馆制定的有关规定(包括展区交通、卫生、消防、安全和环保规定),以维护

  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和创造良好的展览环境。 (关于这一点,以展览馆的场地使用规定为准,同时展馆的管理

  人员和展会主办者的口头提示同样生效)。

  6.3   参展者对使用展馆设施和服务方面的特殊要求,建议您事先与展会主办者或展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取得

  他们的同意和获得帮助。

  6.4   任何参展者不得干扰其他参展者的展览或者阻碍公共通道的使用。参展者的所有展示、宣传和推广活动应限

  于自己的展位内。主办者有权阻止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布展和展示活动,有权制止有碍展会的行为。

  7.  展台装修和展品进出展馆

  7.1   展会主办者为方便参展者进行展位装修,特指定专业的展览装修工程服务公司,协助参展者进行展位设计和

  施工。

  7.2   参展者如自行对其所定展位进行装修或委托非展会主办者指定的装修工程服务公司,请事先到展会主办指定

  机构或展馆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手续,经确认装修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展馆规定及安全和消防标准后, 方可入

  馆施工。

  7.3   对大件参展物品的进场,请务必在有关表格中注明,并按照展会主办者通知的时间运抵展场,以免影响其他

  展商的展位布置。对于未按约定时间到场,并对其它参展商的展位布置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参展者应服从展

  会主办者的调整安排。

  7.4   参展商的所有布展工作要在开展前二小时完成。在展览会结束前任何参展者都不得自行撤展,参展商同意严

  格遵守展览主办者规定的布展和撤展时间。

  8.   展会会刊

  展会主办者有权印发会刊或委托他人印发。展会会刊登录申请表在《参展指南》中,请按要求提供简洁和真

  实的文字资料,并由参展者对其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9.   展会的变更和取消

  9.1   紧急情况:如果因火灾、风暴、战争、地震、疫病、恐怖事件、强制指令规定、罢工、人员伤亡、自然灾害

  以及非展会主办者所能控制的其它事实的原因,导致原定展位、场馆无法供展会使用,参展者和展会主办者

  双方同意属于发生紧急情况。

  9.2    发生9.1 定义的紧急情况下,参展者授权展会主办者取消或推延展会、改变场馆或展览地点。在改变场馆

  的情况下,参展者授权展会主办者调整合理的替代位置,同意使用该展位并继续遵守既定的各项展会规定。

  9.3    在9.1 定义的紧急情况下,导致展会取消,展会主办者不承担经济损失。

  9.4    除9.1 定义紧急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展会不能如期举行,展会主办者将会及时通告参展者。如果参展者

  提出退展要求,主办者以参展者已交纳的金额为上限办理退款,并主办者不负赔偿和其它任何责任。

  10.  参展许可及非转让性

  10.1   展会主办者限定的参展许可仅对其直接接纳的参展者有效,未经展会主办者同意不可转让。参展者也不得

  向任何其它方全部或部分转授参展许可。

  10.2   未经展会主办者同意,参展者不应指定或再次转让展位或展位的任何部位(包括展会主办者给予的便利)

  给另外一方。

  10.3   展会主办者对未经其同意的一切转让不予以承认并保留有采取相应措施权力,对由此给参展者带来的不利,

  主办者不负任何责任。

  10.4   参展者在展位费足额交付的前提下,其代表将在开展前或者开展时获得不可转让的身份牌(参展许可证件)。

  展会主办者有权拒绝给予其认定的与展会不符的人员通行许可或者身份牌(参展许可证件)。

  11. 保险和责任

  11.1    对于涉及参展物品的财物毁损、公共责任和人身伤亡等各项保险,由参展者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手续,主办者不承担任何风险。

  11.2    参展者对因自己的任何过失负责,如果其过失引起展会组织方损失,参展商应予赔偿。

  11.3    参展者明确同意展会主办者不对其因参加展会而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品的损坏、丢失承担任何经济赔

  偿和补偿责任。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判定展会主办者过错或者过失大于参展者的,构成争议损害的直

  接原因,应承担责任。

  11.4    参展者对于所有因展位布置、移动、运输、装卸、保持和使用过程中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物品方面的损失

  和损毁、政府收费或者罚款等负全责,并保证展会主办者不因此受到损害,除非这种损害完全是因为展会

  主办者过失造成的。

  12.   展品的丢失

  12.1    参展者应对其展品保管负责,展会主办者对参展者物品在展览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丢失不负责任。但主办者

  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可以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参展者办理有关保险理赔手续。

  12.2    对于在展期闭馆时间内发生的人为偷盗丢失和人为有意损坏,展会主办者将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13.    展会主办者责任限度

  13.1    对于确由因9.1 定义的紧急情况以外的原因,造成参展者的不利, 主办者将从参展者已经交纳的费用中

  退还相应的数额作为唯一补偿方式. 但退款数额最高不超过参展者已经交纳的费用额。

  13.2    为本展会提供服务的展览场地提供商、展览装修工程公司、展品运输公司和旅游服务机构都是独立的服务

  商,因与他们相关的责任所导致对参展者不利,展会主办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会展服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会展服务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