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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知悉哪些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8
核心提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已于2021年4月22日修订发布,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已于2021年4月22日修订发布,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经过长时间酝酿成型,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资质认定管理的重要法规性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其内容有所了解和掌握。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本办法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很明确,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本办法并不是规范实验室管理运行的,实验室管理运行的依据仍然是本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

二、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四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第八条明确了资质认定评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应清楚,资质认定评审是由本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

三、资质认定的条件。本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申请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这些条件均反映在RB/T 214-2017中,各机构只需按现行要求运行。

四、资质认定的程序。本办法第十条明确了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可以根据管理运行实际自主选择,但应注意识别相关风险。

五、资质认定有效期。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这是一个改革的红利,但仍需继续跟踪具体实施的办法。

六、需要变更的事项。本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六个需要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关注需要变更事项的相关要求。

七、自我检查的要求。本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自我检查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关注相关要求的实施,应保存“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相关记录,以避免所引发的监督检查风险。

八、“两应当”“三不得”要求。本办法明确了“两个应当”:“第十九条,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二十条明确了“三个不得”: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这些要求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应在日常工作中满足这些要求。

九、不符合项整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评审不符合项整改,“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应尊重评审组的意见,按规定要求进行不符合项整改。

  本办法的实施,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未来实验室的管理运行、资质认定评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我们仍需静待后续改革措施的出台。
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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