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 13—1996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沙门氏菌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14938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3 诊断标准 3.1 流行病学特点 3.1.1 中毒食品多为动物性食品。 3.1.2 中毒患者均食用过某些可疑原因食品。出现的临床症状基本相同,潜伏期多为4~48h。 3.2 临床表现 主要症状有:恶心、头晕、头痛、寒战、冷汗、全身无力、饮食不振,呕吐、腹泻、腹胀、腹痛、发烧,重者可引起痉挛、脱水、休克等。急性腹泻以黄色或黄绿色水样便为主,有恶臭。以上症状可因病情轻重而反应不同。 3.3 实验室诊断 3.3.1 由可疑食品、病人呕吐物或腹泻便中检出血清学型别相同的沙门氏菌。如无可疑食品,从几个病人呕吐物或腹泻便中检出血清学型别相同的沙门氏菌也可。 3.3.2 有必要时可观察分离出的沙门氏菌与病人血清的凝集效价,恢复期应比初期有所升高(一般约升高4倍)。 3.3.3 沙门氏菌检验方法按GB 4789.4进行。 4 判定原则 4.1 符合本菌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表现。 4.2 实验室检验结果应符合3.3.1或3.3.2的要求(如均未检出相同的细菌时,可用食品中检出的沙门氏菌与病人血清作凝集试验进一步证实)。 4.3 符合4.1,不符合4.2条则按GB 14938执行。 5 处理原则 5.1 立即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5.2 按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急救处理原则及时抢救。 5.3 重症者应用抗菌药物,并根据病情不同对症治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桂莲。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