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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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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0 09:10:02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61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皖政〔201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发〔2011〕49号
发布日期 2011-11-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xgk.fy.gov.cn/DocHtml/723/2012/1/6/4477140130286.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皖政〔201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确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纳入年度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以法制工作骨干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为重点的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人民群众认识、了解行政强制法,学会运用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同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一次专项清理。
 
  (一)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范围是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文件)。对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扩大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有关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重点对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等主体进行清理。包括: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实施已依法交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1.自行清理。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照清理范围和要求,梳理现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填写清理登记表(见附件1);对有关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由各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填写清理登记表(附件2、附件3),并于11月30日前将上述登记表(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赵伟,电话:2267719;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联系人:吴利,电话:2262918)。
 
  2.审查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对部门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于12月10日前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3.公布结果。对市政府文件的清理结果以及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部门,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一律停止实施行政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要求自行组织清理,上述两项清理结果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行政强制法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附件下载:1.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登记表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
 
  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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