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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安委办〔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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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1 11:50:47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94
核心提示:为认真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社会共治,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安委办〔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7-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4/07/33857.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社会共治,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
 
  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促进社会共治,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皖发〔2014〕1号)精神,以提升全省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为总目标,以示范创建为重要抓手,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监管能力,鼓励监管创新,推动社会共治,促进全省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好转,努力让全省人民群众吃的安全、吃的放心。
 
  二、基本原则
 
  (一)创建引领,全面提升。将示范创建与强化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举措,保障监管经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提升。
 
  (二)鼓励创新,完善机制。激发地方首创精神,支持探索符合监管实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适应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无缝对接、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把握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合理配置资源,破解监管难题,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注重监管实效。
 
  (四)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立足实际,科学设定评价指标,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确保机会均等、评价公平、结果公正。
 
  三、创建目标
 
  2014年,创建第一批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利用3-5年的时间,争取全省80%的县(市、区)符合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要求。
 
  四、创建任务
 
  (一)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将食品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当地人均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不低于全省同期人均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将各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及示范县(市、区)创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领导与工作机构,加强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保障监管“四员”工作经费。对监管执法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建立健全12331举报投诉受理体系,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举报投诉受理职责的正常履行。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处置率达100%。2014年国家及省、市级部署的各项监管及整治工作得到较好落实,并突出抓好以下重点监管工作。
 
  食用农产品监管: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建立生产档案,全面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
 
  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发放告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员工书宣传单,企业有奖举报提示宣传牌100%张贴;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条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全部实名登记并均纳入监管范围。
 
  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创建试点县(市、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农贸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措施,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不少于5种。
 
  食品消费环节监管: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动态评定优秀(A)等级和良好(B)等级合计覆盖率达80%以上;2014年底小餐饮整顿规范示范店比例达30%以上;出台农村自办宴席备案制度。
 
  (四)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食品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率达100%。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件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
 
  (五)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均整合到位,加快实现基层食品及农产品的快速检测。保障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检测经费,加大检验检测力度,及时发布检测抽检信息。认真做好国家、省和市布置的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抽检监测任务完成率达100%,不合格产品及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率达100%。
 
  (六)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基本覆盖,强化食品应急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不发生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妥善处置和应对舆情事件。
 
  (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强化食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诚信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失信惩戒等制度。对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40小时的教育培训。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开展“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八)社会共治格局构建及食品安全宣传情况。食品举报投诉查处率达100%,适用举报奖励办法案件奖金兑现率达100%。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大讲堂等科普宣传活动,宣传效果良好;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5%。
 
  (九)食品安全监管创新举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一些先进做法或特色经验,在全省或本市推广或借鉴。
 
  五、评价管理
 
  (一)活动组织。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处,负责统一规划示范创建活动,并协调、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纳入创建试点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评价命名。“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实行申报、评价机制,当年申报创建,次年评价命名。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进行评估验收。根据评估验收结果,对考评情况良好的试点县(市、区)授予“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称号。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创建试点单位,第二年可继续申报创建。
 
  (三)结果应用。由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将示范县(市、区)名单和创建试点单位评估验收情况通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应将示范创建评估验收情况作为对试点县(市、区)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动态管理。“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3年内未发生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由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进行复评,复评达标的,继续命名为“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复评未达标的,取消“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次年再行申报创建。3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立即取消“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
 
  六、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2014年7月至8月)。省食品安全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发《安徽省2014年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申报表》(见附件),申报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创建试点由县(市、区)食品安全办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设区的市食品安全办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食品安全办择优审核后报送省食品安全办(省直管县广德、宿松县可由县食品安全办经县政府同意后,直接报送省食品安全办)。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可推荐1个创建试点,如该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数达8个或以上,可推荐2个创建试点,原经过公布确认的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和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市、区)可优先推荐创建试点。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确定20个县(市、区)为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单位,予以重点考察指导;鼓励其他县(市、区)自行开展创建工作,可以同步推进,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组织实施(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各相关县(市、区)根据创建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估标准(省食品安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制定下发)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经各市食品安全办会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并组织实施;对照创建评估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及时补缺补差。省食品安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跟踪调研、督查指导进展情况。
 
  (三)考核验收(2015年4月至5月)。自2015年4月起,创建试点县(市、区)应及时完成创建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市食品安全办提出验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省食品安全办提出申请,并附市级部门的审核报告。省食品安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评估标准等组织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对考评情况良好的试点县(市、区)授予“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推广(2015年6月)。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边创建、边考核、边总结推广的方式,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建设。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每年确定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适时召开现场会,通报创建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自2014年8月起,各创建单位要将每月工作进展情况于当月结束后5日内书面(含电子版)报省食品安全办,重要工作信息要及时上报。省食品安全办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宣传、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请各市食品安全办将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简介)于8月8日前报至省食品安全办(省直管县广德、宿松县如申报,按照此要求直接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胡传鑫、肖 刚,联系电话:0551-62998100,传真:0551-62999328,电子邮箱:ahsab123@126.com。
 
  附件:《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申报表》   点击下载
 地区: 安徽 
 标签: 农业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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