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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食药监食生〔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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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26 11:24:14  来源: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6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了《蚌埠市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蚌食药监食生〔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05-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bb.ada.gov.cn/wjtz/article.jsp?articleId=503123341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了《蚌埠市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1日
 
  蚌埠市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文明城市”及“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现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对象为我市馒头(含花卷)、面条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称面制品小作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力求使我市面制品小作坊生产环境得到改善,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规范,生产加工中“两超一非”等问题得到遏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提升,面制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行业门槛。此次整治,应在摸清辖区内馒头等面制品小作坊底数的基础上建立监管档案,对于符合《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给予登记备案,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于既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亦整改不到位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我市面制品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必须有独立的经营空间,生产面积满足生产需要;生产加工及销售区应与生活区隔离,不得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区地面铺设瓷砖,屋顶应有吊顶;墙壁要用瓷砖等浅色、不吸水、不渗水、不生霉、不易剥落、无毒材料覆盖到顶;加工区和销售区必须有防鼠、防蝇和防止其它害虫的措施;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动物;必须有独立的上下水,具有相应的原辅料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直接用于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在蒸制馒头中不得使用非食品级笼垫蒸制馒头;对成品必须有专门的器具进行盛放;售卖时应使用食品级塑料袋并在登记备案时如实登记;销售场所需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提醒标志;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与食品制作与售卖应着工作服。
 
  (二)严格管理原辅料及添加剂使用。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小作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核查记录表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如实登记添加剂品种和数量。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的要求使用,杜绝超范围超限量添加,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面制品制作过程中,严禁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违规使用含有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等原料的泡打粉;严禁在“巧克力馒头”“玉米馒头”等花色馒头中使用柠檬黄、甜蜜素等着色剂、甜味剂;严禁在生湿面制品中,违规使用硼酸、硼砂增筋,柠檬黄着色。
 
  (三)加大抽检与处罚力度。加大对馒头等面制品的专项抽检力度,要突出硼砂、明矾等面制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等指标;应将抽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而有力的手段,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予以处置。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移交公安机关的坚决移交,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食品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份)
 
  各县、区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对各辖区面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县、区局按照《蚌埠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方案的要求,对馒头等面制品小作坊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此次整治应采取重点整治几家示范带头小作坊的方法,以点带面,起到引领作用,从而全面展开。7月份开始,各辖区未整改到位的小作坊不允许生产,直到达到标准为止,10月份对未达到条件的小作坊将予以取缔,从第三季度开始,市局将把面制品小作坊整治开展情况纳入飞行检查工作中,对整治工作开展的好的县区以召开现场会的形式进行表扬。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各县、区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要求、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要求。将加强对馒头等面制品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突出整治重点。此次专项整治,应以整治小作坊生产环境、原辅料使用、食品生产中超范围超限量添加等行为为重点,力求通过整治,使小作坊规范生产,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强化社会监督。应向群众广泛宣传过量摄入含铝食品危害,普及基本食品安全知识;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促进食品市场诚信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监管的浓厚氛围;公布馒头等面制品抽查“红黑榜”,促进企业和小作坊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文字、图像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专项整治总结及报表请于2015年11月30前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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