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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冷冻肉品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皖食药监食流秘〔2015〕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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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31 10:26:27  来源: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00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走私冻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于7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通告》,已在总局网站发布)。各地要立即行动,贯彻落实好《通告》要求,组织开展冷冻肉品排查工作。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流秘〔2015〕342号
发布日期 2015-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tda.tl.gov.cn/view.aspx?id=3049
各市及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走私冻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于7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走私冷冻肉品维护食品安全的通告》(2015年第29号,以下简称《通告》,已在总局网站发布)。各地要立即行动,贯彻落实好《通告》要求,组织开展冷冻肉品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冷冻肉品排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存储冷库进行排查,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承储冷冻肉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凡发现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的责任。
 
  在冷库等生产经营环节查获或者发现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应立即上报省局,并移交当地公安、海关作为涉嫌走私刑事犯罪继续调查。如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违反进货查验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移交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力度。各地要督促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承储、购买、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凡2014年以来承储、购买、销售过来源不明冷冻肉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于7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报告。对按照《通告》要求应该报告情况拒不报告或者瞒报的,一经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做好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及媒体的协调沟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强化舆情监测和处置。鼓励广大消费者和媒体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破获重大违法案件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在此次执法检查和查办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宜带记者随访,一般不主动对外发布上述信息。
 
  请各地将企业报告的涉及来源不明冻肉品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冷库排查情况于8月7日前书面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如有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
 
  联系人:黄万思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999314
 
  邮箱:ahsgsjspc@126.com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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