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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方式的公告(2017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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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09:20:42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4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决定将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方式改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7-08-30 生效日期 2017-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tsb.gov.cn/infoview.asp?ViewID=108730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精神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决定将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方式改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市各区质监局不再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企业可登录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向社会公开执行的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企业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标准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凡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企业对公开标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标发〔2008〕43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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