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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暂行制度》的通知(渝食药监保化〔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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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8 04:17:12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7
核心提示:为强化企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效实施,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暂行制度》。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保化〔2012〕22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生效日期 2012-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jyj.cq.gov.cn/CL0018/12960.html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为强化企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效实施,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暂行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本制度要求宣传贯彻到全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于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质量受权人备案登记工作,2012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和实施情况报送市局。

  二、本制度是暂行制度,在暂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方案》,为强化企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效实施,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配备具有资质的质量受权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企业配备的质量受权人,应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三条 保健食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面负责本企业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人员。

  第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明确授权双方的责任,授权方应制定可以控制、管理、制约、量化的受权人考核制度,并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双方按制度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受权人主要职责为:遵守和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或技术要求,负责最终产品的放行,参与或负责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组织建立和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监管质量控制部门,同时还应参与外部质量审计(供应商审计),参与验证以及产品召回等工作。

  第六条 受权人应具有食品、药品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保健食品或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和了解企业自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实行受权人制度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第六条的条件,确定受权人人选,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使质量受权人职责。

  第八条 受权人备案。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授权后需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报,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材料包括重庆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登记表、受权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作年限证明、体检证明、培训证明、法人授权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受权人变更。企业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后,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资料备案登记。提供的材料除第八条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说明材料。

  第十条 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受权人应培养良好职业风尚,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每年参加培训至少一次,提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培训情况记入受权人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企业要督促受权人履行职责,完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受权人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全权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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