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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实施强制检验的装载出口食品的船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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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6-02-27 12:00:00  浏览次数:1187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规定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应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1)散装食用油。

(2)各种冷冻冷藏食品。

(3)散装粮谷、油籽、糖。

(4)每批100吨以上的包装粮谷、油籽、食品(大米、玉米、小麦、荞麦、高粱、面粉、大豆、蚕豆、赤豆、豌豆、绿豆、菜籽、芝麻、枣子、杏仁、花生仁、花生果、食糖)。

  凡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装运技术条件:

(1)干货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设施完好。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2)冷藏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设施完好、温度符合规定。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3)油舱:清洁、干燥、无异昧,前航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承运人或其代理部门对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应在验舱两天前向所在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装货清单及配载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登舱检验合格的发给验舱合格证书。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证书接受船方“备装通知”,港务部门凭证书组织货物的装船作业。经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承运人应认真加以清理后,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仍不合格者,承运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装运技术条件,并重新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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