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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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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22:16  浏览次数:2004
核心提示:本条是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的规定。

  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的即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本条规定了对不合格进口商品处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处理。与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有关的商品检验项目是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重要内容,这些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将可能给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卫生、环境保护和农业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且一旦这些项目不合格,则很难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即使进行了技术处理也无法消除对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危害。因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对此类不合格进口商品只能采取责令销毁和退货两种处理方法。

  销毁是将不合格商品通过物理或者化学方法使其改变状态或者消失,如:焚烧、破碎、深埋、融化、回炉等。退货是将不合格商品退运至境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的危害程度和实际情况、销毁的技术难度、经济成本等综合因素,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退货的决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退货的处理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作出责令销毁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作出退货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同时,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由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货手续。无论是责令销毁还是退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统一格式的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中除载明不合格的具体项目、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依据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二是规定了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以外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的处理。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不合格项目相比,其他不合格项目危害性小,技术处理的可行性大。因此,本条例允许当事人对涉及其他检验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进行技术处理,以消除不合格因素,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理解本条时,应把握以下要点:第一,须严格区分不合格项目。只有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才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第二,技术处理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当事人应当制定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的技术处理方案,在实施技术处理之前书面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技术处理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可视情况作出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技术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技术处理后的商品进行检验。第四,只有重新检验合格,才能允许其销售或者使用。如果经技术处理,重新检验仍然不合格的,不能销售或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能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退货的决定,但当事人可以选择再次进行技术处理,直至检验合格,或者自愿退货或者销毁。

  三是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出证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不合格进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官方检验机构,其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对外索赔的重要凭据之一。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时,当事人有可能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因此,虽然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出具了货物处理决定书,本条仍然规定,只要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及时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附带条件。申请出证是当事人的权利,签发证书则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义务。

  四是规定了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处理。成套设备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包括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材料是指成套设备的配套器材或者专用物资。成套设备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直接影响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环境状况,我国一直将其列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进行管理,并对进口设备的检验地点、检验时限以及不合格的处理方式等都作了特殊规定。本条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鉴于成套设备价值高,可以通过更换零部件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本条规定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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