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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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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43:08  浏览次数:1510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五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应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规定及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商品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家从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确有必要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并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违反上述规定,进口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条所指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涉案货值巨大、违法手段恶劣、违法次数多及违法后果严重等,如进口的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并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进口的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者禁止进口货物或者有欺诈行为的;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或者环保部门批文的;数次违反规定,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预检验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等情况。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加强对已获得注册登记的进口町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撤销注册登记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法手段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者禁止进口货物或者有欺诈行为经查证属供货企业责任的;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将注册证书或者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情况。
    本条第三款是对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商品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质检总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明确规定了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未办理商品备案包含以下情况:一是进口的旧机电未办理商品备案而擅自进口的;二是进口的旧机电在办理商品备案时商检机构决定不予备案,仍然进口的;三是进口的旧机电按规定程序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办理商品备案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的,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隐瞒货物发运的事实,骗取旧机电备案的;提交虚假备案资料骗取旧机电备案手续的;四是到货实际技术状况与备案资料不符的。“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进口旧机电备案决定须对该批货物进行装运前检验,尚未进行预检验即已发货,或者经预检验不合格禁止入境而仍然入境的。对于违反本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条所指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涉案货值巨大、违法手段恶劣、违法次数多及违法后果严重等,如数次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装运前预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伪造、变造《备案书》、《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等检验检疫证单的;导致无法退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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