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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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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49:52  浏览次数:1293
核心提示:本条是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企业、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的代理报检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还可以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五十八条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企业、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的代理报检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还可以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本条第三款对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作出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有关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缴纳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等。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1)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2)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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