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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征求《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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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0 10:11:37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963
核心提示:现将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起草的《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20 截止日期 2017-02-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浙江
备注 http://zftfxx.zjagri.gov.cn/html/main/wjggview/268465.html

  现将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起草的《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浙江省农业厅,邮箱:zjzcfgc@163.com。

  附件: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2月17日

  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6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强化责任考核,合力抓好粮食产销工作,切实克服不利气候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总产继续保持在150亿斤以上。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护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和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牢牢把握稳粮增收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基础,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考核,切实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战略落地,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以提升产能、扩面增产、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并完善重粮扶粮惠农政策扶持力度,狠抓措施责任落实,着力“稳水稻、扩旱粮,多种早稻、稳住晚稻”,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900万亩和150亿斤以上,确保我省粮食生产稳定持续发展,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农业强省夯实基础。

  二、加快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要从当地粮食生产等实际出发,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拉动、流转驱动、示范带动、服务促动等,着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支持开展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把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带动散户种粮增收紧密结合起来。省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不低于90元,具体起补面积、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地确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切块安排适当资金,明确具体实施意见、操作办法,对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包括机械化精量穴直播)及农机化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并达到一定服务面积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大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投入力度,加强规模经营(服务)主体培育,新增资金重点向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连片集中流转土地规模化种粮倾斜。

  三、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

  坚持保量为基、提标为要、增效为本,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确保今年全面完成800万亩建设任务,并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最严格保护。强化用途管制,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必须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严厉禁止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非粮化”行为。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扶持政策和种粮激励机制,加大对功能区内流转50亩和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熟以上的规模主体的扶持和种粮保护补偿力度。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以奖代补与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功能区基础建设、管护等。各地要切实统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各类农田建设资金,重点提升改造市、县两级尚未达标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稻谷烘干和农机服务等中心建设。“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对功能区“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省酌情扣减下年度的粮食生产扶持资金。功能区内除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其他设施大棚建设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等政策,不得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

  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着力推动“藏粮于地”落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保护,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落实。以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项目,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沃土工程、商品有机肥补贴等促进地力提升项目,遏制耕地质量下降趋势,提升耕地质量,打造良田沃土。创新技术手段,大力促进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推广应用,建立覆盖全省主要土壤类型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实时掌握耕地质量状况,构建质量保护技术体系和综合和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污染源防控,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建立完善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努力遏制和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五、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着力推动“藏粮于技”落实,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不断提高粮食综合增产潜力和生产效益,扩大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覆盖面,推广应用统一育插秧、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生态控害和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和绿色增产模式,实现稳粮增产、绿色增效。继续组织开展粮食作物高产高效创建和高产攻关行动,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加快推进水稻育繁推一体化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大力选育推广高产优质多抗新品种,依托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组织开展高产高效技术攻关集成及示范推广,加快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新成果在粮食生产领域的转化应用,扩大良种良法良制覆盖面。全年创建300个粮食生产优质高产千亩畈、百亩方,推广“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350万亩。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所需机械的补贴力度,优先满足粮食生产购机需求,优化农机服务组织布局,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规模种植区域生产需求,深入推进农艺农机融合和农机化技术集成应用,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领域“机器换人”和全程机械化,实现农机化水平整体性、素质性提升和粮食高产高效。

  六、加快推进旱粮产业发展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精神,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深入实施旱粮促进行动,加强旱粮新品种选育和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功能高效型旱杂粮。积极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扎实开展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加快推进旱粮生产区域化、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效益化发展。加大力度扶持林下经济间作套种旱粮和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拓展旱粮发展空间。省财政对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的旱粮作物的种植者,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扶持创建连片50亩以上的省级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旱地)。全年新建50个以上高产优质旱粮示范基地,新增旱粮面积20万亩。

  七、实施订单良种奖励

  加大力度扶持良种制(繁)种及基地建设,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省财政继续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八、加大种粮金融保险支持

  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各地根据实际可给予更优惠的贴息,并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相关金融机构要简化审贷流程,优惠贷款利率,积极主动执行政策,进一步创新开发面向种粮大户等的特色信贷产品、优化抵(质)押担保和便捷高效服务方式,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等金融需求。探索创新政银担合作机制模式,鼓励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金融信贷机构对接协作,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担保。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水稻、大小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切实落实好水稻制繁种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降低粮食生产风险。

  九、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和储备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时足额落实新增地方储备粮规模,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继续稳定省级小麦订单数量。鼓励多元主体和社会化储粮。省财政继续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社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仍按上年标准执行。各地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出台订单小麦和稻谷奖励政策。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给予贴息,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积极推进粮食产销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粮食主产省的合作,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粮食供需平衡状况自行制定。

  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并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责任措施,不断加大政府支持保护力度,保持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持续增长,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省里继续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完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同时作为新农村建设考核等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及早出台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执行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宁波市参照执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农业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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