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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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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31 09:59:03  来源:香港政府食物安全中心  浏览次数:5236
核心提示:《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的两年过渡期,6月30日结束;届时所有食物必须符合经修订规例的规定,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发布单位
香港政府
香港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8-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的两年过渡期(2008-7-1起至2010-6-30,包括首尾两天),6月30日结束;届时所有食物必须符合经修订规例的规定,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食品伙伴网注:】《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的两年过渡期,6月30日结束;届时所有食物必须符合经修订规例的规定,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修订规例主要包括修订防腐剂和抗氧化剂的定义、更改准许防腐剂和准许抗氧化剂的数目和最高准许含量、合并旧有规例附表1第I及第II部的准许防腐剂列表和准许抗氧化剂列表,以及实施食物分类系统。

  修例新增11种准许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现有个别防腐剂或抗氧化剂的准许使用量可能维持不变、放宽或收紧。

  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及其替代物,即「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氯化钠」将禁用。
        
       附件:
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

            
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使用指引)

 地区: 香港 
 标签: 过渡期 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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