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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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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09:24:55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18
核心提示:为巩固提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9〕83号
发布日期 2009-1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提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通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的对象、范围及项目。
 
  (一)检查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惠府令第47号)中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单位。
 
  (二)检查范围。
 
  市区、各县县城建成区。
 
  (三)检查项目。
 
  1. 道路、住宅小区、市场、广场、车站、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
 
  2.江河、湖泊水面及滩涂的环境卫生状况。
 
  3.各种环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4.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
 
  5.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要求确定,具体如下:
 
  (一)路面(含广场、公园、居住区等):
 
  “五无五净”。“五无”即无堆积物、无沙石土、无飘散垃圾、无污泥积水、无丛生杂草;“五净”即路面净、果皮箱净、下水道口净、道边石牙净、树穴周围净。
 
  (二)水面:
 
  1.无明显漂浮垃圾(含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
 
  2.滩涂无堆积垃圾。
 
  (三)果皮箱:
 
  1.外表干净整洁。
 
  2.箱体完好、无破损。
 
  3.周边地面干净。
 
  (四)垃圾压缩转运站:
 
  1.垃圾站清洁,每天作业完毕后,将地面、墙壁清洗干净。
 
  2.周围环境整洁,无散落垃圾或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
 
  3.站内无明显臭味。
 
  (五)公厕:
 
  “六无五净”。“六无”即无痰涕便迹、无积尘蛛网、无蚊蝇蛆虫、无飘散垃圾、无污泥积水、无明显臭味;“五净”即地面净、挡墙面净、便器池斗净、门窗镜台净、周围环境(含花圃)净。
 
  (六)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1.垃圾收集无漏户。
 
  2.垃圾运输无抛撒、滴漏。
 
  3.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4.垃圾填埋场定期覆土、除臭、杀毒。
 
  (七)制度建设:
 
  1.有领导分管,有完善的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
 
  2.有年度工作计划或方案,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健全。
 
  市环卫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环境卫生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标准。
 
  四、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检查实行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全面检查每季度一次,检查覆盖所有受检项目;随机抽查每季度两次以上,随机抽查部分受检项目。上级领导批示、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卫生问题,列为必检项目。
 
  从当年10月至次年9月为一个年度检查周期。
 
  五、检查结果的公布与运用。
 
  (一)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的同时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并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
 
  (二)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环卫工人节期间予以表彰奖励。
 
  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工作,由辖区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环境卫生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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