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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南质监发〔200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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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3 02:43:15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9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规范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南质监发〔2009〕122号
发布日期 2009-08-11 生效日期 2009-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规范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以下简称:《规定》,内容点击蓝色文件名)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性技术文件。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自主管理,严格按照程序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企业产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企业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必须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负责。

  二、严格规范程序,做好备案工作

  1、自2009年9月1日起,我局受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各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提交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辖仍按《关于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桂质技监发[2001]24号)的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的表格可从“南宁政务信息网→其他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指南”中下载(网址:http://zj.nanning.gov.cn/2512/index.htm)。

  3、自2009年6月1日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经不再受理属于食品类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相关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4、如有疑问,可致电3221256、2838673、2829835咨询。

  附件:

  1、《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3、《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4、《声明》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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