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大庆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庆政办发[2007]74号)

大庆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庆政办发[2007]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08:35:53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5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按照张左己省长在全省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市将于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政办发[2007]74号
发布日期 2007-09-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按照张左己省长在全省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市将于2007年8月下旬至12月底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全覆盖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要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过期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对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形成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规范一批中小企业、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树立一批大庆市知名品牌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区域放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整治的重点单位包括粮食、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等。整治的重点产品包括我市六大支柱产业的主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的工业产品、消费品以及进出口商品,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围绕上述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八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对种养殖农业投入品及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以及蔬菜、水果中禁限用农药等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到2007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批发市场均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高风险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规范小作坊的基本生产条件,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地区的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2007年年底,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食品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各县级以上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推进食品交易市场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2007年年底,全市县级以上城区市场、超市均应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级以上城区消灭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行为;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货物来源。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按等级分类监管,严格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劣质食用油、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年底,全市乡镇的小型餐馆、县级以上城区的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消灭无证照经营行为;所有食堂和县城以上的餐饮单位均应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畜(禽)肉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预制各种食品。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启动普通药品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严格药品经营准入,强化药品经营行为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逐步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对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2007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90%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得到全面清理,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全部解决,全部取缔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的药品广告,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

  (六)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市场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年底,全市各肉禽主产销区和乡(镇)、规模养殖和上市销售场(户)实现定点屠宰;县级以上城区市场、超市不销售无检验(疫)证明的猪肉,并实现可追溯。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农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七)重要工业产品、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类涉及健康和安全产品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吊销一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证照;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集中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严肃处理。到2007年年底,在十类产品生产企业中全部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行为;监督抽查合格率得到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走私行为,对非法进口的产品一律退货或销毁;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产品、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到2007年年底,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的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此项工作由大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大庆海关配合。

  三、方法步骤

  此次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方法。各级政府是这次行动的主要发起人,对此项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落实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7年8月16日至8月2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张左己省长在全省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和地方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启动阶段(2007年8月25日至10月2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整体推进阶段(2007年10月30日至12月2日)。各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部门对全面整治工作的进度和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检查,对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总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组织验收阶段(2007年12月3日至12月21日)。健全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管理机制,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对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此方案后,要立即行动,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把各项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并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具体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确定切实可行的整治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集中整治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步调一致,行动统一,齐抓共管,协同作战,重拳出击,形成强大声势。要坚决执行整治措施,坚决打破行业封锁和地方保护,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挂牌保护等手段阻止检查人员进厂入户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健全监管体系。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企业、部门、政府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日程,及时做出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并及时督促检查。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协办部门要坚决承担起整治工作任务,分析形势,合理布局,强势出击,打好专项整治的攻坚战。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乡镇,县(区)政府要进行重点监控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协调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经费,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各地政府对跨地区、跨行业、跨管理部门监管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做好协调处理工作。要抓住生产、运输、仓储、保管和销售五个环节,规范产品投入产出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

  (四)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法津、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涉及食品等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要快查快处,要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对案件查处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绝不允许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其他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特别要做好使用非法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及餐饮业中使用劣质、有毒有害物质等案件的查处和交接工作;对于制假售假案件,要依法彻底没收假冒伪劣产品、没收制假设备和工具、没收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公安部门对重大食品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快诉快判;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的行为。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办。

  (五)源头把关,完善标准体系。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以及反映突出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一批地方标准(规程),清理淘汰一批落后标准,解决标准水平低、重复、交叉、滞后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存储、运输、批发、销售等环节经营管理规范及屠宰加工行业标准;要抓好食品标准体系的建立,尽快建立各级食品标准体系表和数据库。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把标准化管理纳入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完善科学统一权威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带动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农产品从土壤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六)加大投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各地要加大对本地区检验检测能力的投入,加强对实验室的认证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农业、质检、商检、卫生等系统能够提供科学数据的实验室建设,尽最大努力增加实验室的检验项目,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确保检验数据的科学准确。其他没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的执法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要积极尝试检验检测设备和检验检测人员向行政执法一线前移,科学、快速、准确地为执法打假和治理整顿提供科学依据。

  (七)扶优扶强,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要本着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在严厉打击劣质产品和铲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同时,对我市的名优产品和名优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服务。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组织开展打假保名优专项活动,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与名优企业联手,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要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生产加工企业作为重点保护企业,给予大力扶持。要指导企业树立质量意识和名牌意识,开展创名牌、保名牌、联名牌、扩名牌、引名牌活动。在企业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推进质量诚信建设,逐步形成企业自律、失信惩戒机构。要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的标准化、计量工作水平,夯实技术基础,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扩大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占有率,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的共同努力,创建我市的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八)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一是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即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四图”(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变化动态图、行业分布图、责任落实图、安全警示图)、“两书一报告”(责任书、承诺书、质量情况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快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尽快形成对安全类产品全过程监控机制。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要严格执行质量追溯和退市召回制度,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三是要定期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加大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的标准化、检验检测技术方面的交流,鼓励产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五是要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并探索与金融部门联网,限制不法企业和有关经营者的信贷。六是要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应急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九)舆论宣传,善加引导。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及其成效。各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织机构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农产品、消费品等工业产品和食品、药品和进口商品的监督抽查结果及餐饮业、屠宰业规范整治状况,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上始终要有政府权威、有力、科学、理性的声音,让群众有信任感、有安全感。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宣传质量诚信、守法经营、弘扬正气,引导消费;要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及时公布制假售假失信企业“黑名单”;要大力宣传各级政府狠抓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为举措。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质量月活动,大力宣传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质量法制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宣传优良品牌、优秀企业、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十)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整治协调机制,统一指挥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全市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8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调研、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办公室分设农产品专项整治组,由市农委牵头;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工商局牵头;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商务局牵头;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质监局牵头;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大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办公室另设信息综合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情况和整治结果。各专项整治行动组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反映工作进展的工作信息和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基层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督办检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层层派出工作组,重心下移,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对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要派专人成立工作站,与当地政府一起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对大案要案要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于2007年年底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对完成此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利、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区)政府也要对所属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附件:大庆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丕龙   副市长

  副 组 长:金建国   市长助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策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委员会

  市商务局

  市卫生局

  大庆海关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324)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71)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