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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规范标识征订的通知(黑农质安发〔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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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2 05:23:41  来源: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浏览次数:1259
核心提示:为贯彻全国“三品一标”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2]57号)文件要求,尽快实现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方式和工作重心的转变,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现就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规范标识征订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黑农质安发〔2012〕7号
发布日期 2012-05-29 生效日期 2012-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各市(地)、局绿办:
 
  为贯彻全国“三品一标”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2]57号)文件要求,尽快实现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方式和工作重心的转变,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现就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规范标识征订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证材料的审查
 
  今年,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做了进一步规范,并从严审查,明确了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中“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承诺”列入审查重点,对未在申请书中提出用标申请的,一律不予通过。同时,根据申报产品的产量、规格,严格核准申请标志数量。为此,各级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在首次申报、复查换证及今后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承诺,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许上报。
 
  (一)新申报产品
 
  1、申报主体在申报材料2011年版申请书中表九《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统计》(附件3),把要征订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内容填上,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此表在产品申报时,必须填。
 
  2、申报主体在报送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附件2)“备注”栏中,须填写申请人计划使用标志情况,填写格式如下:标志种类+规格+数量。
 
  (二)复查换证产品
 
  1、在原有申报材料中加2011年版申请书中表九《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统计》(附件3),把要征订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内容填上,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此表在产品复查换证申报时,必须填。
 
  2、在报送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备注”栏中,须填写申请人计划使用标志情况,填写格式如下:标志种类+规格+数量。
 
  二、实施证书与标志同步发放制度。今年,部中心将实施证书与标志同步发放制度。新申报和复查换证仍采取逐级上报材料的方式进行,待通过国家专家评审后,部中心下发认证评审结论通知单。省中心将通知转发市地工作机构,地市工作机构转发县级工作机构,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部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订制标识,部中心以收到汇款单为证明,逾期视为主动放弃,部中心将不予发证。因此,各地应及时做好认证评审结论通知单的转发、督促申请人履行其承诺、向部中心申领证书和标志等工作。
 
  三、规范标识征订程序
 
  申报单位收到认证评审通知单后,需履行如下程序:
 
  1、填报《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定按照要求填报,务必字迹工整、内容详细。部中心将依据此表中的信息邮寄标识。
 
  2、电汇标识款(含标识款、邮寄费及保价费),电汇时务必注明汇款用途:即“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款”。
 
  开户名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
 
  联 行 号:39841
 
  银行帐号:050601040009940
 
  3、将填制完并加盖公章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和汇款单传真部中心监督处,传真:010-62191445 。
 
  4、部中心接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和汇款后即印发标识。
 
  5、部中心印制标识后,直接邮寄给标识征订方,根据《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中收货方地址邮寄标识。
 
  6、联系方式
 
  省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东红  13304658336
 
  崔佳欣  13804545146
 
  邮    编:10008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丽娜、杨玲、张锋、张会员
 
  电    话:010-62131998  010-62133119
 
  传    真:010-62191445
 
  E-mail:   yangling@agri.gov.cn
 
  zhangfeng@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409室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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