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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黑食药监乳品〔2016〕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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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23 10:54:32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04
核心提示:现将《黑龙江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乳品〔2016〕385号
发布日期 2016-12-20 生效日期 2016-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9922.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监局、工商局:
 
  现将《黑龙江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婴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认真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进行规范,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自查。
 
  1. 生产企业自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 经营企业自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措施
 
  (一)企业自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上报的整改情况,以飞行检查方法,对生产经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于企业自查出的问题严格进行整改,并于整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在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市(地)局收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整改报告后,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检查内容并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局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地)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各市(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市(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请各市(地)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省局乳制品监管处。报告应包含工作部署情况、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违法违规处罚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方面内容。
 
  联系人:李常国,电话:0451-88313078
 
  邮  箱:3788086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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