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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严格规范畜禽肉类市场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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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15 08:15:55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60
核心提示:为解决畜禽肉类市场准入把关不严、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索取和留存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销售含“克伦特罗”等禁用物质的畜禽肉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肉类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畜禽肉类市场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省局《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2017〕316号)要求一并办理。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45号
发布日期 2017-11-10 生效日期 2017-1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11-1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jg/13281.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森工总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畜禽肉类市场准入把关不严、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索取和留存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销售含“克伦特罗”等禁用物质的畜禽肉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肉类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畜禽肉类市场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省局《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2017〕316号)要求一并办理。
 
  一、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要求其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落实入场查验义务,对国产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畜禽肉类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销售者,禁止入场销售。发现入场销售违法行为,将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格畜禽肉类销售者主体责任
 
  督促畜禽肉类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其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畜禽肉类,如实记录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将对畜禽肉类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严格畜禽肉类市场销售监管责任
 
  各地要加大对畜禽肉类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对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肉类专营店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治理违法销售行为;要把“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列为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掌握行政区域内畜禽肉类质量安全状况,强化抽检结果分析和利用,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查处不合格畜禽肉类的针对性。对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畜禽肉类等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建立健全查处销售含“克伦特罗”等禁用物质畜禽肉类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对检出“克伦特罗”等禁用物质的畜禽肉类,要立即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封存、召回等措施,并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对违法销售行为和问题肉类依法进行处理;将有关信息通报畜牧和公安部门,与其联合开展深挖严查,追踪问题肉品来源,查明违法事实;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畜禽肉类质量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畜禽肉类销售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畜禽肉类安全治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尤其是加强对行业“潜规则”问题的收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营造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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