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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特色水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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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30 10:14:45  来源:湖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996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武发〔2004〕特 1 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水资源和水产科技优势,加快我市水产业发展步伐,做足水文章,发展水产业,大力调整水产业结构,在特色、规模、品牌、效益上做文章,努力提升我市水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特色水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发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4-06-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武发〔2004〕特 1 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水资源和水产科技优势,加快我市水产业发展步伐,做足水文章,发展水产业,大力调整水产业结构,在特色、规模、品牌、效益上做文章,努力提升我市水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特色水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重点发展名特优苗种繁育

  苗种产业坚持以名特优苗种为主和繁育专业化、质量标准化、品种优良化、生产基地化、产销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形成以科研开发为先导、龙头企业为主体的苗种产业体系。重点繁育黄颡、泥鳅、斑点叉尾!、鳜鱼等名特优品种,尽快建成一批有规模的名特优苗种场。

  二、大力发展名特优水产品规模化和无公害化养殖

  大力调整水产品结构,主养套养市场看好的名特优水产品,同时把名特优水产品养殖与基地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名特优规模化养殖,并按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水环境、水产品检测检验体系。严禁工业废水、废渣、生活污水排泄到水产养殖水体,严禁使用违禁和超标鱼药,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突破性发展水产品加工

  通过招商引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引进新建一批加工型龙头企业。积极扶持现有的加工企业,使其规模做大,产品质量做优,效益提高;鼓励小型加工企业走联合做大的路子。要积极主动与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协作,开发新产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尽快建成一批大中型水产品加工企业。

  四、加强水产品市场流通和服务体系建设

  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扩大我市现有水产品批发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档次、管理水平和流通能力,使我市成为华中地区最大的水产品集散地。同时,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养殖、加工、流通等新型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

  五、积极发展休闲渔业

  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水资源优势,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发展以垂钓、水产美食、水上游乐、旅游观光、科普教育为主的休闲渔业,为居民提供更多更好、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休闲场所。

  六、加快优势水产品基地正规化建设

  坚持都市水产业发展方向,加快优势水产品基地正规化建设步伐,尽快建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20 万亩优势水产品正规化基地。其建设和生产的基本标准是:

  (一)建设标准:1.水、电、路三通,水源充沛,养殖水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进排水畅通;通往基地主干道路面水泥或沥青硬化,鱼池支路碎石化,车辆进出畅通。2.生产生活设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3.湖泊基地苗种繁育场、鱼种池、网箱暂养区三配套,精养渔池基地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三配套,渔池护坡硬化。

  (二)生产标准:1.湖泊:采取自然增殖与人工养殖相结合,不投人工饲料;品种以河蟹、鳜鱼等名特优水产品为主;苗种投放要规格整齐、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每万亩水面设置一处 1000 亩水面的保护区,每年的 4 至 9 月严禁捕捞。2.精养鱼池:采取名特主养、套养和网箱养殖等高效模式,品种以黄颡、鳜鱼等名特优水产品为主,其养殖比例要达到80% 以上;苗种投放要规格整齐、体质健壮、无病无伤,下池前应用 3—4% 的食盐水消毒;禁止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特色水产业快速发展

  积极鼓励和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水产业建设。市人民政府将从涉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水产品加工、名特优苗种繁育、名特优水产品规模化养殖。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从现在起到 2007 年,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扶持(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鲜鱼超过 200 吨的,按每超过 10 吨补贴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年补贴资金最高限额为 50 万元,并依据企业购销、纳税等有效凭证进行考核验收。享受补贴的企业,以后每年均以上年度的加工量为基数进行补贴。

  (二)对水产苗种企业年繁育并销售名特优苗种超过 3000 万尾或黄颡鱼苗种超过 100万尾的,分别按每增加 100 万尾、10 万尾补贴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一个苗种企业年补贴资金最高限额为 50 万元,并依据苗种销售发票等有效凭证进行考核验收。享受扶持的企业,以后每年均以上年度的销售量为基数进行补贴。

  (三)对精养鱼池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并养殖名特优水产品,面积达 10000 亩,其中核心区示范养殖面积达到 1000 亩,名特优品种投放尾数超过 70% ,平均每亩产值达5000 元以上,核心区达到正规化基地建设标准和生产标准的,其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全额补贴,渔池护坡硬化所需资金补贴 20%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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