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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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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9-21 02:42:13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163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防止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推动湖北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的跨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80号
发布日期 2011-08-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8月19日
  为了促进我省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防止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推动湖北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的跨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养猪业为核心,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着力构建防止价格大起大落、生产大上大下的长效机制,减缓生猪市场的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我省生猪出栏达到4500万头以上,力争达到5000万头,其中年出栏万头以上大型标准化规模养猪场达到1000个、年出栏500-9999头中型标准化规模养猪场10000个、标准化养猪“150”模式50000栋,生猪规模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国家生猪调出大县随国家政策逐年增加;增强省级猪肉调控能力,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由1000吨增加到2000吨,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过度上涨。
 
  三、工作措施
 
  (一)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
 
  1、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施清洁养殖工程。各地要积极支持原有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清洁养殖工程,重点提高粪污处理与利用能力,做到养殖场净道与污道分设,雨水与污水分离,力求干清粪与冲栏水分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使之达到环保要求。加强中央安排我省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资金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逐项实施落实,确保本地区生猪生产能力稳定。
 
  2、进一步推进调出大县建设,扶持家庭式规模养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通知精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标准化养猪“150”模式为代表的家庭式标准化养殖,使我省的标准化养猪“150”模式栋数实现倍增,年出栏生猪1500万头以上。
 
  3、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稳定生猪生产。继续对能繁母猪养殖户发放饲养补贴,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20%,市县财政负担20%。各地畜牧、财政、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养殖场(户)能繁母猪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户)核查,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见猪、见人、见标、见榜,统计结束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的要及时更正。要根据此次统计核查结果,及时向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4、鼓励龙头企业建基地,加快生猪产业化进程。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个一批”战略,一方面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积极投资湖北生猪产业,另一方面下大力培植扶持本土企业和品牌做大做强。坚持外引与内扶并重,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引导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促进生猪产业提档升级,实现我省生猪产业由生产大省向生产和加工强省的转变。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技术推广、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联结龙头企业的作用,组织养殖户采用合同约定,推行订单收购。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办法,鼓励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饲料原料批发市场,保证省内饲料原料的供应。鼓励饲料企业进行玉米、豆粕等原料的套期保值,降低饲料生产成本风险。
 
  (二)推进生猪品种改良
 
  1、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力求仔猪供求平衡。抓紧制定我省“十二五”原良种场建设规划,支持生猪原良种场建设,鼓励组建大型畜牧种业集团,加强种猪测定和选育,提高种猪质量。实施父母代种源工程,解决农户从事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猪源问题,力求实现县域内的仔猪供求平衡,避免因商品仔猪跨区调运而导致引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成本上升等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扩大生猪良种补贴覆盖面,促进生猪品种改良。继续落实国家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加大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生猪人工授精站的标准化建设,加强生猪人工授精站的日常监管措施和力度。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补贴使用情况,查阅配种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抽查良种猪精液质量等,项目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支持生猪疫病公共防疫体系建设
 
  1、落实防疫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
 
  2、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责任。全省建立重点部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责任制,对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屠宰加工场等疫情风险较高部位,实行定员监管,明确职责,挂牌服务。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方案,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疫情监测、畜禽发病死亡率等关键环节进行量化评价,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考核方案。要继续落实好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加大省级财政“以钱养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畜牧防疫员劳务报酬的落实力度。
 
  (四)充分利用金融工具支持生猪生产
 
  1、鼓励合作社自办保险,强化保险对产业的支持。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中央、省、市(县)按既定比例负担。在落实好能繁母猪保费补贴政策的同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自办保险,武汉市要借鉴成都、重庆经验全面推进生猪保险,其他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使规模养殖的商品猪“愿保尽保”。各地要探索设立生猪保险费专项资金,由政府补一点,产业链条上的相关企业扶助一点,养殖户出一点的原则,减轻养殖户负担,降低养猪业风险,保护养殖户的利益。
 
  2、创建畜牧创业投资基金,服务畜牧业发展。加快组建湖北省畜牧产业发展投资公司,设立畜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平台,实现资本与产业的对接,促进一批畜牧中小企业价值提升、做大做强,推动成长性好的畜牧企业迅速走向资本市场。
 
  3、创新贷款机制,加大信贷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对规模化养殖要通过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贷款担保机制,为生猪专业合作社和生猪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加大金融机构对生猪养殖和加工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生猪养殖“融资难”问题。
 
  4、建立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规避市场风险。由农业厅指定一家企业为主发起人,启动设立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通过“现货+保证金”的方式,实现生猪先卖后养、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目标,解决生猪市场频繁波动的难题。
 
  (五)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和用电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鄂政发〔2010〕5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0〕5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安排畜牧生产用地,进一步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手续。对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新上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深加工项目所需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规划的,应优先安排解决,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六)充分运用猪肉储备体系调控市场
 
  1、推动屠宰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经营。在全省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大中型屠宰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中小型屠宰厂(场、点)为补充,区域合理布局、梯次配置、有序流通的产业结构。加大对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规模化程度。建设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屠宰企业5家,通过冷链运输、大型批发市场批发、连锁网络、专卖店和配送等方式,使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
 
  2、建立省级猪肉储备体系,保障市场供给。增强省级猪肉调控能力,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由1000吨增加到2000吨。鼓励省内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增加猪肉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加强对猪肉供求及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将地方储备与猪价格调控预案相结合,做好猪肉的收储与投放工作,充分发挥“蓄水池”作用,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全省按照保障7天供应量的要求,共需储备猪肉16500吨,其中武汉市4517吨、十堰市784吨、黄石市949吨、荆州市1820吨、襄阳市1660吨、宜昌市1038吨、荆门市846吨、鄂州市263吨、孝感市951吨、黄冈市1335吨、咸宁市579吨、恩施州394吨、随州市496吨、仙桃市235吨、天门市326吨、潜江市282吨、神农架林区25吨。
 
  (七)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
 
  1、足额落实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及时兑现扑杀补助经费。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各级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配套分担。
 
  2、切实加强生猪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小区)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切实加强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检疫监管,坚决杜绝“隔山开证”等问题。认真开展“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发现问题,要按照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大型屠宰企业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检疫监测同步工作。各地要安排落实“瘦肉精”等违禁物专项监测经费,加强监测、监管的物资经费保障,定期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物拉网式监测。
 
  (八)建立应急保供稳价机制
 
  1、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和监测预警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2、建立生猪监测预警平台,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统一信息化数据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村级,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管理规范化、信息交流网络化,指标标准化,提高畜牧业统计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宏观决策、畜牧部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搞好信息发布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畜牧业生产动态监测预警及应急管理平台,实现规模养殖场动态月度监测和预警功能和生猪价格日监测,及时、动态、全面显示本省的生产及市场分析情况。
 
  3、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保证质量安全。进一步做好肉食市场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和给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清理整顿达不到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生猪屠宰厂(场)数量控制在600个以内。在全省联动投放储备猪肉,平抑市场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对肉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公安、工商、农业、商务、质检、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实施联动机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保证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九)强化领导责任,保障工作经费
 
  1、强化组织领导,齐抓“菜篮子”工程。猪肉是菜篮子的主要品种,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免生猪业大起大落作为紧迫任务,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要抓紧制定本级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继续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妥善解决好生猪生产、加工、市场供应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以及牛羊肉、禽蛋奶和水产品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全面落实。对抓落实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实行责任追究。
 
  2、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省财政要将省级生猪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和运行列入专项预算,保障生猪统计监测工作经费。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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