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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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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1 04:12:45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467
核心提示:《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13〕134号
发布日期 2013-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58/201310/t20131017_448178.s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9日
 
  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现就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商务局酒类流通执法的监督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整合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责。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广告备案职责。
 
  3、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6、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能,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四)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下放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零售企业、三甲以下医院、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下放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根据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清理情况,取消和下放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性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和监管程序、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做好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核发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
 
  (六)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接受和依法处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八)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组织开展职业药师注册管理;负责推动食品药品科技和信息化建设。
 
  (九)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年度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拟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综合科。
 
  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审批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科。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五)食品流通监管科。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消费监管科。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掌握分析生产环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铺料的有关注册工作;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
 
  (八)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掌握分析流通环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
 
  (九)人事监察科。
 
  负责市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拟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直属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暂保留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与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5、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6、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7、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所属执法支队和检验检测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之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的职责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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