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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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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5 01:15:59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3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和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这一过渡时期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南通市政府
南通市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9〕195号
发布日期 2009-1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和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这一过渡时期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
 
  在省相关配套法规或规章出台前,有关部门对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按以下分工规定执行:
 
  1.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现做现卖)
 
  (1)提供现场就餐的,以及既提供现场就餐也提供外卖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2)不提供现场就餐,仅供外卖的,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营业执照。
 
  2.非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
 
  对列入政府批准目录,基本条件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附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卫生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签署准入意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卫生部门要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卫生条件的审核工作。
 
  (二)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
 
  按照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准入意见,再由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二、明确准入条件
 
  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的准入条件,按照或参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监管责任
 
  上述过渡期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谁发证(准入)、谁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将责任落到实处。
 
  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相关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认真做好食安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汇集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对实施中的细节问题,要牵头研究落实对策,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各县(市)、区要组织对本地区无证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卫生、工商、质监及其他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引导、鼓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规范经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要依法、依规定及时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去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受理的申请,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明确的分工进行交接,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审核办理。各级食安委办公室要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防止推诿扯皮现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监管部门上级有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请市政府协调。
 
  附件: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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