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宿迁市2006年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宿食安委办〔2006〕12号)

宿迁市2006年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宿食安委办〔2006〕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8 07:10:43  来源: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203
核心提示: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奶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食安委办[2006]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食安委办〔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推动各地深入扎实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宿迁市2006年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    宿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

  宿迁市2006年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奶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食安委办[2006]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重点及目标

  工作原则: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奶制品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工作重点:以各种奶粉、牛奶、含乳饮料等奶制品为重点品种,加大对生产、经销奶制品的生产厂家、批发市场、超市、批发和零售经营户,特别是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及奶制品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未经卫生检验、盗用其他生产企业的名称、包装、标签生产的冒牌奶制品;取缔无证照经营奶制品的行为;查处奶制品虚假广告及其他欺诈、误导的宣传行为。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行为,使全市奶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奶制品质量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奶制品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组织分工

  1、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奶制品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向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的管理,对奶牛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查、监测、防治和有关监管工作。

  3、质监部门负责奶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奶制品生产加工行为,严把奶制品质量安全准入关。

  4、工商部门负责奶制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市场上流通的不合格奶制品,加强奶制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规范奶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奶制品加工企业及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餐饮业奶制品的卫生质量进行日常监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保证原料奶质量安全。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的管理,严厉打击在生鲜牛奶中掺水、掺假(碱、盐、糖、糊精、米汤等)违法行为;强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检疫”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饲料和兽药的管理,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对养殖厂(户)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严防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等违法事件发生。积极推广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推广规范化管理和机械化挤奶以及无菌运输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奶牛饲养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奶牛养殖场及养殖户应配备保证质量的挤奶和储存奶品的设施设备,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要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按照国家《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动物免疫标识,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查、监测和防治。

  (二)加强生产环节整治,严格奶制品市场准入。

  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奶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严格审查奶制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会同卫生部门,开展奶制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奶制品行为,对于生产设施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无保证等情况的企业,要依法取缔;严厉查处生产掺杂使假、过期变质、不合格、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篡改生产日期、未经卫生检验、盗用其他生产企业的名称、包装、标签生产的奶制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质监部门备案;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加强奶制品产品标注管理,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规范流通市场秩序,加强重点区域整治。

  工商部门要严把奶制品市场准入关,强化奶制品质量监测,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奶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奶制品的违法行为。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及奶制品的集散地为重点区域,集中开展奶制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经营危及人体健康、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奶制品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奶制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奶制品虚假广告、假包装、假标识及其他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消费环节管理力度,确保奶制品消费安全。

  卫生部门严格规范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奶制品、掺杂使假以及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馆、个体摊点及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奶制品的监督检查;开展学生饮用奶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学生饮用奶的监督管理,严厉制止打着学生饮用奶牌子的非定点企业的产品和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以其他质量、包装的乳品代替学生饮用奶向学校配送行为,要定期不定期抽检对进入学校的奶产品,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和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整治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到追根查源,不留死角,对于可疑产品采取就地封存等强制措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不脱节、无盲区,把整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从而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部门在本次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伪劣奶制品,可给予公开曝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扩大宣传范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安全奶制品的有关科普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健康消费,努力营造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及时进行曝光违规企业及不合格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实施步骤

  奶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先帮助,后整治,再抽查的方法统筹安排,分环节、分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

  6月11日—6月20日,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责任,制定奶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

  (二)实施阶段:

  1、自查阶段:6月21日—7月20日,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对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督促落实,各整治单位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奶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单位,饭店食堂的奶制品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2、抽查阶段:7月20日—7月31日在各县区整治的基础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会同市质监、工商、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对各县区奶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

  8月1日—8月5日,各县区对奶制品市场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这次奶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8月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4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88) 法规动态 (195)
法规解读 (2665)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