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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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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6 02:07:00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79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4〕71号
发布日期 2014-07-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anjing.gov.cn/njszfnew/szf/201407/t20140709_2898954.html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卫生防疫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民生工程。为全面有序推进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多元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动物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努力建成“辐射范围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分别建设1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同步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其中,2014年六合区、浦口区完成建设任务;2015年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完成建设任务。栖霞区、雨花台区可自行建设符合本区需要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也可就近委托邻区代为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属地管理,科学规划。各区要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强化政策支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力组织推进。要根据动物防疫法规有关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及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积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扶持措施,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设置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责任主体,抓紧组织推进实施。要综合考虑病死动物的特殊性、不确定性和公众接受程度,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工具以及相应的储藏设施装备,测算运输半径,确定建设布局,实施定点收集,加强集中处理。

  (三)保险联动,规范理赔。各区要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理赔统筹结合,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做好赔付工作。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

  (四)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各区要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制定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不断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区政府是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并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无害化收集处理配套设施的投入力度,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各区建设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对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强化服务。市农业、发改、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服务、指导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对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加强生猪、奶牛等动物畜禽保险的监管。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落地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无害化处理场所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无害化处理企业做好环保工作,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

  (三)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对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收集点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策。市财政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区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当年的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谁先通过验收就重点奖励谁”的原则进行。无害化收集处理环节实行企业自负盈亏、财政定额补贴,生猪按照收集处理费用、养殖户补偿分别不超过每头4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扣除省财政补助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各区政府研究确定建设标准、落实补助资金。

  (四)做好宣传,正面引导。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动物养殖者、加工者、经营者等企业(个人)是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积极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安全意义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大力支持、主动关心、积极参与,为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商务、卫生、环保、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农业 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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