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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食药监发〔201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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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6 02:51:12  来源: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6
核心提示: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宿迁”,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食品企业加强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市食药监局联合市信用办制定了《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宿食药监发〔2016〕135号
发布日期 2016-09-06 生效日期 2016-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uqian.gov.cn/sspyj/ywxx/201609/6fbac0d14776454db70ba4eb6035f901.shtml
各县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办: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宿迁”,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食品企业加强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市食药监局联合市信用办制定了《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守信,惩戒失信,引导消费,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分为安全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较重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4个等级。具体按照《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负责《信用评定标准》制定,以及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督导工作。各县(区)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局应成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信用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日常登记、跟踪、评定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以本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各县(区)局应于每年12月30前完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并形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明细表,上报同级信用办、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并通过县区政府或信用办网站,以及市级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不同情形企业信用评定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2、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送达回证;
 
  4、申诉期内是否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说明材料;
 
  5、其他构成信用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违法查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4、申诉期内是否提出复议或诉讼说明材料;
 
  5、其他构成信用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安全守信企业评定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2、企业首次领证时间证明;
 
  3、近三年有监督抽检记录,未发现监督抽检不合格、违法查处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实行一年一评,一企一评。企业在一次评定中存在多个失信情形的,择重评定一项;但属于《信用评定标准》第9大项第6、第7小项情形的,按《信用评定标准》评定。因监督抽检不合格而被查处的,按一种情形评定。
 
  新获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到3年的企业,近三年有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违法被查处记录的企业,不予“安全守信”评定。信用评定期内无抽检记录的,不予信用评定。对不予信用评定的,在“评定结果”中加以说明。
 
  凡未确认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违法信息,均不能作为信用评定依据。
 
  第十条  评定结果为“失信”的,应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意见告知书》,书面送达告知企业。
 
  (一)在送达企业时,应将相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申辩和陈述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对最终评定为失信的企业,应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决定书》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严重失信,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且列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纳入“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同级信用办、市局食品生产生产监管处、市信用办。
 
  第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评定情形,应包括县级以上监管部门直接办理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局直接办理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和违法被查处信息,应在办理结束后1个月内,将相关信息和材料移送至相关县(区)局。
 
  对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和违法情形不在评定标准中的,参照相近情形予以评定。
 
  第十三条  各年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发布有效期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过期自行失效(软件自动提示)。各县(区)局应加强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保存期不低于5年。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在信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积极整改,经申请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按程序通过原发布途径做好整改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区)局应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将评定结果纳入市信用办社会信用体系中,供各方查询使用。
 
  食品生产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局对评定为安全守信的企业除有因检查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被评定为失信情形的企业一律纳入C级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相应增加监管频次。
 
  第十七条  各地食品安全信用评定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食品安全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2016年度的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附件:1、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标准
 
  2、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意见告知书
 
  4、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决定书
 
  5、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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