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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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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12 11:56:31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19
核心提示:根据《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本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2016〕19号
发布日期 2016-12-07 生效日期 2016-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6/12/14547784.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本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
 
  《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要点表》中表1-1《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保健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专营保健食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或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检查。表2《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
 
  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填写告知页的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次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但每年针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专营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部项目。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
 
  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当在说明项进行描述,相应文书可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所附执法文书。
 
  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其他要求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以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并定期收集整理《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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