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餐〔2017〕30号)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餐〔2017〕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04 09:38:03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68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防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发布关于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办餐〔2017〕30号
发布日期 2017-08-01 生效日期 2017-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7/08/18470360.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防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从现在起至今年10月底。
 
  二、专项整治范围
 
  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是食用油用量大的火锅、水煮鱼、煎炸类菜品的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三、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排查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认真检查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情况、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情况等。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把采购关、贮存关、使用关,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买、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物作原料加工食用油和食品。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用油作为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将群众投诉举报、舆论媒体关注的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在省局安排的抽检计划基础上,安排专项计划,将食用油及其质量安全指标列为定期抽检品种和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问题产品和问题单位依法严查重处,及时公开监督抽检信息和处罚信息。
 
  (三)严打违法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采购、回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防严控“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单位。对发现购买使用“地沟油”“潲水油”、无明确来源和合格证明的“餐饮专用油”加工食品的,要追根溯源,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督促落实责任。各地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审验供货商资质,逐步实现预包装食用油和火锅底料定点采购。按照贮存要求存放食用油,及时处理过期食用油,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变质。
 
  四、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健康用油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购进、使用不合格食用油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餐饮从业人员检举行业“潜规则”问题,鼓励消费者举报,营造全民监督、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把管用的经验做法形成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高食用油管理水平。
 
  请各地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工作报表(见附件)报送省局餐饮食品处,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联系人:凌敏峰;电话:079188178697;
 
  邮箱:754878069@qq.com.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