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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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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6 04:27:06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快发展安全型农业,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食源性农产品优质安全省,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14〕35号
发布日期 2014-08-28 生效日期 2014-08-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f/201409/t20140905_1745083.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关系农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快发展安全型农业,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食源性农产品优质安全省,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原则,以保障农产品生产与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主要目标,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生产者自律的长效机制,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全程监管,全面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严格执法监管并重,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并重,落实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并重,着力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传统监管手段和现代化监管手段并重,完善生产档案管理,注重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快推进质量追溯管理;坚持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重,发挥社会力量,营造全面参与共同监督的格局。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全面展开,专项治理成效明显,基本杜绝禁用农兽药的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参数齐全、支撑有力的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认证、风险评估、应急防控等体系更加完善,标准化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有效增强,优质安全农产品比重明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稳定可靠。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细化部门职责,合理划分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等制度。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县级农业部门要与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农产品质量责任书,督促其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依法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强出口农产品备案管理,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3.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要明确责任人和质量负责人,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认真落实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源头污染。农产品产地安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乡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生态养殖等绿色环保技术和方法,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化利用,逐步建立农(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机制,规范农药、化肥的施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把好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关。
 
  2.开展产地安全监测普查。加大全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对农产品主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地区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及农产品定位定点监测,及时掌握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动态变化。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和功能区划,依法、依规划定食用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有步骤依法调整种植、养殖结构。
 
  3.加强产地污染治理。各级政府要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加强产地环境污染防控和污染区土壤、水域等产地环境修复,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各级农业、环保、国土、水利、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土壤等种植和养殖环境治理,严格农业生产用水管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农业生产环节的链条。
 
  (三)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
 
  1.依法从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打击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和购销台账。积极探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实名购买制度,推动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的实施。
 
  2.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各级公安、农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协作,强化对渔用饲料的监管。建立健全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重点的主要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抽查制度和农业投入品可追溯制度。
 
  3.加强使用指导。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在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和包装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支持和鼓励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等农业综合防治技术及高效、低残留新型农(兽)药,积极开展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绿色防控与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病虫害监测和监控工作。
 
  (四)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等环节相关标准的配套和统一。认真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和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切实加快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企业)建设,将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与“健康米、放心肉”工程、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创建、百万亩棚膜蔬菜工程、人参产业振兴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农业产业化原料基地建设等有机结合,重点发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在推动农业标准化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推进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建立一批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合作社)。
 
  3.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以不断扩大优质安全食用农产品规模为目标,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农产品),鼓励和支持争创吉林省名牌产品,提升吉林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强化证后监管,确保质量信誉。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申请“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对规模化品牌认证主体给予相应扶持,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力度,全面提升吉林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五)加大监督检测力度。
 
  1.深化突出问题治理。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惩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举报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
 
  2.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主要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及流通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测,各地要组织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有效增加监测频次和参数,确保将“菜篮子”产品、大宗食用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规模化基地(企业、合作社)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加强外来有害生物、疫情疫病监测,保证我省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3.加强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充分发挥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风险评估实验室的风险预警作用。对进出口农产品重点品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加快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职责任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依法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4.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以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单位为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试点,支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测,通过产地自检或委托检验,准出上市。因地制宜建立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做好产地准出试点的指导服务和市场准入的衔接。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优先将“三品一标”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鼓励农产品分级包装和依法标识标注,鼓励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试点,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等环节可追溯。
 
  (六)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1.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2.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职能划转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畜牧兽医、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避免职能划转期间出现监管责任不清和监管盲区。要强化屠宰厂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三项登记、六项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注水等行为。
 
  3.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要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快监管体系队伍建设。
 
  1.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渔政管理和“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和查处,努力提高队伍素质,着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的监管队伍。
 
  2.建立监督检测体系。依托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快构建以省级中心为龙头、市级中心为骨干、县级中心为基础、乡镇监督管理站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明确监管职能,充实专业检测人员,全面提升服务指导和检验检测能力。
 
  3.建立乡镇监管体系。依托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相关机构,承担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职能,充实人员,配备与工作相应的检测技术等装备,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环保、质监、农业、水利、畜牧、粮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县、乡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二)落实责任追究。
 
  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要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继续将是否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列入全省县域经济考核一票否决指标。
 
  (三)有效增加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应急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样品采集、检验检测、执法取证、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力量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的科研攻关和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加快标准研制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安全生产、质量追溯和监管工作中的研究应用。
 
  (五)开展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的普及推广,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全程管控技术的培训和示范,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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