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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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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1 10:22:57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8
核心提示:《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95号
发布日期 2007-11-06 生效日期 2007-1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gov.cn/xxgk/zc/zffw/szfwj/szfl/201411/t20141118_1790616.html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
 
  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
 
  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3下载
 
  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3 .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地区: 吉林 
 标签: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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